货车驾驶员撞上被查扣车致伤残 家属索赔230万元

31.10.2015  11:32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何璨汐 通讯员 骆健 实习生 李芳宁)某城管执法队员发现一辆泥头车有违法行为,遂将其拦停在行车道上,并锁上车轮锁。不料,次日中午,一辆超载货车途经该处时,避让不及,撞上被查扣的泥头车,致使货车驾驶员一级伤残。因此,驾驶员家属将某城管执法队、泥头车投保公司、泥头车所属的某运输公司、泥头车车主及驾驶员告上法庭,索赔230万余元。昨日,这起索赔案件在良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去年4月20日11时45分左右,驾驶员潘某驾驶一辆超载的货车沿歌海路自东向西行驶,当左拐至平乐大道时,与一辆停放在行车道上的泥头车发生碰撞。潘某受伤严重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司法鉴定,潘某为一级伤残,至今仍没有恢复意识。

  为何一辆泥头车会停放在行车道上?原来,事发前一天21时45分左右,驾驶员陆某驾驶一辆泥头车行驶至事发地点时,遇到南宁市某城管执法人员在道路上执法,因该车有违法行为而被拦停,执法人员用轮锁将该车左前轮锁住。后查实,被查扣泥头车仅购买了交强险,未购买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

  交警六大队勘查现场后,做出事故认定书:潘某驾驶超载货车在道路上不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过错较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某城管执法人员将泥头车拦停在禁止停车的平乐大道主道内,用车轮锁锁住该车左前轮,且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其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中的过错较轻,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泥头车驾驶员陆某无事故责任。

  此认定书一出,立即遭到潘某家属的质疑。潘某家属认为,某城管执法人员将查扣泥头车拦停在行车道上,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该负事故同等责任甚至主要责任,潘某家属遂向交警支队申请复核。经复核,交警六大队仍维持原认定结论。

  去年11月,潘某家属将某城管执法队、泥头车投保公司、泥头车所属的某运输公司、泥头车车主杜某及驾驶员陆某告上法庭,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赔付潘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30万余元;超出保险理赔限额的赔偿,由其余四被告承担50%的连带责任。

  昨日上午,良庆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均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其中,泥头车车主杜某与驾驶员陆某为同一代理人。

庭审现场  各方发表辩论意见

  潘某代理人:

  观点:潘某驾驶超载货车并不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某城管执法队在禁止停车的主车道锁住查扣泥头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即使潘某驾驶的车辆未超载,途经此处时也很有可能与泥头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时,距离泥头车被查扣已超过12 小时,在如此长的时间内,某城管执法队竟然未将车辆转移至路边安全位置停放,对本案的发生埋下隐患。因此,某城管执法队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由于泥头车存在违法行为,才被执法队查扣,而驾驶员陆某是车辆被查扣后,没有对车辆进行任何的警示及安全措施,存在过错。

  某运输公司作为被查扣泥头车名义上的车主,收取实际车主杜某的管理费,两者应为挂靠关系,且某运输公司未按规定给挂靠车辆购买商业三者险。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实际车主与挂靠公司均应承担事故的相应责任。此外,由于被保险人存在过错,因此被保险公司也应该在被保险人的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某城管执法队代理人

  观点:泥头车驾驶员拒不接受调查并自行离开现场

  执法队员查扣车辆时,在车尾部的来车方向设有反光锥。当时由于驾驶员陆某拒不接受调查并自行离开现场,所以执法队员才将泥头车车轮上锁,且未移动车辆。此外,执法队是依法扣车,该承担的责任已在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中有所体现,承担次要责任。但法庭上,代理人并未提交“陆某拒不接受调查并自行离开现场”的实质证据。

  泥头车车主及驾驶员代理人

  观点:驾驶员当时要求移车,但执法队没有允许

  对于某城管执法队代理人所说的“驾驶员陆某拒不接受调查并自行离开现场”的说法,陆某代理人当庭进行反驳:“执法队员拦停车辆后直接锁车,然后开具处罚单,要求拿罚单去处理才能离开。驾驶员陆某当时要求将车开到路边,但执法队没有允许。”车主杜某及驾驶员陆某的代理人认为,两人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且事发后,车主杜某在伤者潘某抢救时,已支付1 万元抢救费,履行了应尽的责任。

  某运输公司代理人

  观点:对事件过程不知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对车辆没有实际控制权,与车辆不是挂靠关系,而是租赁关系。该车出租给实际车主,无论是在执法过程中的凭证还是在事故后的车辆处理等过程中,运输公司一直不知情,不应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某保险公司代理人

  观点: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泥头车驾驶员无过错

  在本次事故中,所投保泥头车被执法人员扣车,驾驶人已被迫丧失对车辆的控制权,驾驶员陆某即使存在一定的违规行为,也与本次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城管在扣车后,没有在扣车现场做好安全警示标志等措施并长时间对查扣车辆不闻不问,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某城管执法队存在越权执法及工作疏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被查扣泥头车仅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中,陆某没有过错,不负任何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无责限额12000 元内赔偿损失。

原告及五被告同意调解

  此外,五被告均对潘某索赔的金额提出异议,原告潘某及五被告均同意调解。经过一番讨论,潘某代理人表示,其主张五被告赔偿110万元。某保险公司当庭表示,其可以在保险无责范围内赔偿一定限额。某城管执法队、某运输公司及车主杜某和驾驶员陆某的代理人均表示,需要向当事人回应后再答复法庭。

编辑:韦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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