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被抓单位求情 “公函求情”频现倒逼问责机制落地
深圳罗湖区环境保护与水务局原副局长叶军于去年9月因涉嫌受贿被刑拘,检方指控其收受贿赂64万多元。该案于上周五在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时叶军承认全部指控,叶军的辩护律师出具叶军单位出具的“求轻判”证明,希望法院从轻判决。( 相关链接: 深圳一贪官被抓 其单位出公函求情:他工作勤勉 )
单位出具“求轻判”证明,希望法院从轻判决本单位“生产”的一名贪官。近年来,“公函求情”事件时有发生,理由也是五花八门,有的称被告“表现好,贡献大”,有的认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有的表示“对当地经济发展不利”,等等。然而,不管理由多么充分,不管言辞多么恳切,“公函求情”频现,均是对司法公正的非法干预。
贪官的受贿行为,是公众深恶痛绝的,也是法律严惩的对象。深圳水务局作为行政机关,竟然出面替涉贿官员求情,难免令公众对该单位的行为动机产生怀疑,这到底是因“工作勤勉”,还是另有“不为人知”的隐情?当地的司法机关理应公正执法,不要被“公函求情”所左右,一查到底,秉公而断,将贪官绳之以法,这才是执法部门维护司法公正的明智之举。显然,当地司法机关做到了这一点。
然而,对于“公函求情”等非法干预司法行为,不能止于司法机关的坚决抵制,有关部门应进行问责查处。问题是,目前我国没有“干预司法罪”,也从来没有听说过,有单位或个人因干预司法获罪或被问责。事实上,早在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公函求情”频现,倒逼问责机制落地。首先,严格落实行政干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使权力敬畏法律。同时,建立巡回法庭制度,严防地方行政干预司法。特别是,基于我国屡屡发生干预司法的现象,建议设立“干预司法罪”。通过立法,将任何权力、人情、利益等干预司法公正的行为,均纳入追究法律责任的轨道之中,成为一条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
编辑: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