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九万多元 灵山一乡镇干部获刑一年九个月
贪污受贿97000元,近日,钦州市灵山县那隆镇原政府官员宁荫远被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作为灵山县那隆镇建设所前所长,宁荫远通过职务便利非法捞钱的途径主要有两条。
一是截取危房改造补助款。2010年,国家在灵山县推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工作,灵山县那隆镇共61户农户得到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11年1月,那隆建设所向农户发放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时任那隆建设所所长宁荫远与该所钟某等人,扣留以及收取农户危房改造资金50200元。宁分得12000元。
二是从土地开发中不当得利。2005年,那隆镇政府在高兰村推行“黄茅岭开发区”项目。征地开发中,宁与时任镇政府人大主席刘世盛、那隆司法所所长黄振柳共同负责“黄茅岭开发区”的征地、拆迁工作。其间,黄通过第三方出面竞拍形式,实际拿下这块地并投资经营,其后,在没办得任何审批用地手续及宁某和刘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情况下,以利润分成名义送给宁和刘32000元。宁分得15000元。2006年初,那隆镇高兰村委会“兽医站开发区”项目征地、拆迁中,宁与刘故技重施,从中获得不法收入70000元。
2011年5月,得知灵山县沙坪镇建设管理所因危房改造资金挪取问题被检察机关调查,宁与刘等人纷纷“吐钱”:当月退还7户农户新型墙体材料补助资金10500元。检察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阶段,几人再次退出3万多元。2012年纪委调查阶段,宁再“吐”10500元。
一审法院灵山县法院审理认为,宁伙同他人截留、侵吞农户新型墙体补助款,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考虑到纪委调查和检方侦查期间主动交代问题,及退出其违法所得,可从轻与减轻处罚。法院最终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一审宣判后,宁不服提起上诉,称并没有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农户新型墙体补助款;自己是黄茅岭、兽医站开发区股东之一,从黄茅岭开发区所借15000元和兽医站开发区所分得70000元均为开发区利润分成,并不是受贿。近日,二审钦州中院审理后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蒋文跃 通讯员 方小波)
编辑:覃凤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