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颁布意义非凡

19.04.2016  12:27

  对于关心目前反腐形势的人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是无法忽视的一个重大事件。所谓制度反腐、依法反腐,检察院、法院所处的环节肯定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纪委的反腐雷厉风行,最后也都要通过司法程序来盖棺论定。所以解释的颁布,实在是在目前反腐形势下值得好好关注的。

  可喜的是,从解释中,我们再次看到了反腐的决心。严密法网,这四个字是我看完解释之后的第一反应。其实先不论及内容,解释的颁布本身就是一个意义非凡的事情。这说明了我们是真的在认真而踏实的推进反腐工作,不仅仅是行动式的一时狂风暴雨,而是切实地构建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反腐倡廉成为一项日常制度,这才是长效的、高效的、有效的反腐机制。这在这一套体系中,解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所以说解释本身的颁布便具有重要的意义。

  回到刚才说的严密法网这个感受,解释全文20条,延伸出诸多款项,可以说大大补充了刑法中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能够有效的帮助反腐做到有法可依,有效避免贪腐分子在法网之中成为那一条落网之鱼。

  解释对犯罪数额标准进行了十分详尽的层次区分,这也是一眼即可明了的内容,除此之外还对各种情形进行了全面而准确的规定。例如对于贪污罪的“其他较重情节”,解释规定了六条:(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受贿罪的“其他较重情节”,解释在上述第(二)项至第(六)项之外,又规定了三条:(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细读这些规定,确实是非常准确而精炼地总结了贪腐分子的各种严重情形。这些情形在我们一般人看来,也确实是更为严重,比一般贪污分子更令人难以宽恕的情节。看到解释进行了如此完善的规定,也是令人无比欣喜。其他诸如挪用公款、行贿等,解释也规定了类似的详细情形。

  除此之外,解释中还规定了一些具体概念的认定,例如“财物”,除了传统的货币、物品之外,还规定了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这也是对基于对社会生活中新生犯罪手段的应对,也是法律解释的与时俱进之举,不给贪腐犯罪分子钻空子的空间。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解释等,这都是对职务犯罪中所涉概念做出的最新最全面的解读。总体看过解释全文之后,我相信这样一篇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实行,是一定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正面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