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7.09.2016  15:11

近年来,贵港市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在工作推进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仍从传统观念上理解政府法律顾问就是请律师,未能按《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全面把握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本质核心要义。

二、未能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经费对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保障作用。

三、政府法律顾问未能有效参与行政决策。即对于哪些事项必须由政府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没有明确、具体、强制性的要求。实践中,绝大部分政府和部门法律顾问对重大事项进行法律论证时,往往仅在政府内部会议口头发表意见或口头答复领导,履职材料不规范,致使法律顾问介入行政决策的工作流于形式、可有可无、作用有限。

四、未能对政府法律顾问依法履职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与问责机制,即政府法律顾问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并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导致出现“言之无物”等不利于政府法律顾问发展的不良现象。

五、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力度不够、认识存在偏差,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

工作建议: 

一是完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相关配套制度。综合考虑机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构建一支“高素质、专业化、人员精干、优势互补、复合型与专家型兼备”的法律顾问队伍,并完善包括确定机制、遴选机制、退出机制、运作机制在内的配套制度。二是科学划分确定的法律顾问与聘请的法律顾问之间的职责。三是建立法律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制度。四是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经费制度。五是健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制度与问责机制。六是加强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法制机构切实担负政府法律顾问的领导、管理和指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