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利润总额下降的央企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10.02.2015  11:39

据国资委网站2月9日消息,国务院国资委9日发布《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部署新一年度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根据通知,2015年利润总额目标值比上年增长的,工资总额按照行业工资增长调控线适用范围合理确定;利润总额目标值下降的,同口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文件全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综合〔2015〕14号

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会议部署,不断增强业绩考核的功能作用,引导企业积极适应经济新常态和改革发展大势,加快提质增效升级,向做强做优做大的更高水平迈进,现就做好2015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合理地确定2015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中央企业要坚持稳中求进,加强形势研判,自树目标、自加压力,积极合理地确定2015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经济效益增长要力争高于上年,管理类指标要持续改善。盈利企业要进一步挖掘增长潜力,亏损企业要努力扭亏增盈,各企业都要全力以赴为保增长作出积极贡献。

对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指标,中央企业要在确定基本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奋斗目标,基本目标和奋斗目标将一并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与国资委签订的业绩责任书。基本目标依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计分。奋斗目标应明显好于基本目标水平,符合中央企业保增长要求。利润总额奋斗目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与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与国资委保增长分解目标相适应;

2、比基本目标高15%以上,高于上年实际完成值;

3、与企业财务预算目标、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相衔接,原则上不低于财务预算和工资总额预算中的利润总额目标。

经济增加值奋斗目标应与利润总额奋斗目标相匹配。

企业完成奋斗目标的,国资委在核定考核结果时,将对相关考核指标直接计满分;并根据奋斗目标的领先程度和实际增长情况,给予相应的加分奖励(见附件1)。对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完成奋斗目标的,仍按照基本目标计分,实事求是地核定企业的考核结果。

严格考核晋级标准和职工工资预算管理。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经济增加值改善值的目标值比上年下降较多的企业,无论完成情况如何,考核等级不得进入A级。利润总额目标值比上年增长的,工资总额按照行业工资增长调控线适用范围合理确定;利润总额目标值下降的,同口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中央企业要咬定目标不放松,着力抓好目标的细化分解落实,重点在深化改革、开源增收、节流控亏、压缩“两金”、剥离整合等方面狠下功夫,为全面完成业绩考核目标提供坚实保障。

二、认真做好2014年度业绩考核完成情况总结分析

中央企业要抓紧抓好2014年度业绩考核完成情况总结分析工作。认真对照《考核办法》和业绩责任书,核实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厘清目标完成情况的相关因素和特殊事项,及时报送总结分析报告。认真分析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明确经营业绩提升路径和业绩考核工作改进重点。

三、扎实推动业绩考核重点、难点工作取得新突破

中央企业要紧紧围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中心任务,结合企业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确保在重点工作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一是全面深化经济增加值考核。深入查找企业自身价值管理薄弱环节,有效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坚决遏制经济增加值下滑。二是切实加强功能分类考核。要尽快厘清业务类型,认真梳理业绩考核特殊事项,建立内部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三是积极推进对标考核,主动与世界一流企业开展多维度、多层次的对标。四是严格业绩考核激励约束。要以贯彻落实中央薪酬制度改革意见为契机,严格执行薪酬分配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的机制,进一步增强业绩考核的约束力和有效性。

四、及时做好过程监控、总结评估和材料报送

中央企业要切实强化经济运行分析和业绩考核过程监控,关键指标要设置严格的序时进度,建立健全考核措施台账。注重经验总结,扎实开展2015年度、第四任期业绩考核完成情况预评估,及早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圆满完成考核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