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求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
04.07.2016 09:41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通知强调,要强化措施,为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一是简化增减挂钩项目区的审批。自治区对项目区实施方案及建新拆旧地块进行整体审批,经批复的项目可先行使用不超过30%的周转指标,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新区涉及土地征收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申报,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二是下放项目区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权限。增减挂钩拆旧区土地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在不扩大原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规模的前提下,规划设计变更由项目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三是下放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验收权限。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竣工验收由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级国土资源局对项目竣工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视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增减挂钩项目不少于验收项目的20%。四是明确重金属检测地块的情形。对拆旧区土地复垦项目实施中,采取对重金属污染的地块进行治理的,需提供重金属检测报告,有关金属元素含量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耕地标准的,可确认为耕地,达不到耕地标准的不能确认为耕地。五是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增减挂钩试点。鼓励国有、民营、社会组织等经济组织投资增减挂钩项目,运用市场化机制,多渠道筹措项目实施资金。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社会资金的收益回报机制,实现资金投入的正常收益。
通知要求,各市县要高度重视,成立增减挂钩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已经自治区实地抽查的项目,必须在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整改;经批准延长实施期限的项目,必须在批准的期限内全部完成竣工验收;2016年12月30日前没有开工的项目,自治区将予以撤销;已撤销的项目,且先行使用周转指标的,必须通过重新申报新的增减挂钩项目归还已先行使用的周转指标。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项目,自治区将予以撤销。对已撤销的项目,且先行使用周转指标的城镇建新区用地,自治区将扣减项目所在市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追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自治区将建立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挂钩机制,将各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情况作为各市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以市为单位进行考核排名,对完成好的前三名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完成差的后三名将相应扣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提前归还周转指标的,按项目周转指标的15%的奖励年度计划指标。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04.07.2016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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