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求进一步做好地灾隐患排查和防御工作
7月17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群测群防等工作,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是切实做好隐患排查和整改。对已经进行过1:10万或1:5万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易发村屯普查、花岗岩切坡建房户调查、日常突发地质灾害调查所调查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村屯(户),各地要进行全面彻底的复查复核,再次确定危险区范围、明确威胁对象,优化完善防灾预案、细化明确防治措施。对未纳入监控的切坡建房户、临崖居住点,要向当地政府报告,制定排查方案,对以前没有发现的和没有纳入监控的隐患点和易发村的切坡建房户、陡坡陡崖下的单位、住户等要分别纳入隐患点或易发村屯管理,明确乡镇街道、村委社区、屯组联保责任人的名单、电话号码,落实受隐患威胁住户联系人的电话号码。对新发现的隐患点和易发村屯要明确防治措施,实行台账管理,逐一登记造册,进行动态管理。正在开展1:5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的县,承担调查的单位要注重易发村屯(地段)的调查,科学划定危险区,制定防灾预案,明确相关防灾责任人及电话信息,将调查信息及时录入“广西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已完成(含已完成野外调查)1:5万地质详细调查的县,承担单位要再次检查信息系统的录入情况,确保将调查发现的隐患点、易发村屯等按要求录入“广西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易发村屯实际情况,完善“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复查”三查工作制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力量对自治区级重大隐患点防治情况进行抽查、督查;市、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力量对辖区隐患点和易发区进行排查、巡查,检查和督促乡镇、村屯(社区)责任及各隐患点监测员做好“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复查”工作,早发现、早预警、早撤离。
二是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加强与气象、水利、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建立有效的雨情、水情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中的雨量站和地质灾害自动监测站等专业监测设备,完善预报会商制度和预警联动机制,出现强降雨和台风天气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职责及时向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村屯(易发地段)监测员以及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发送预警信息。推广浦北县的县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厅信息中心组织研发县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平台,并提供各县(市、区)使用,达到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覆盖到村屯、到点。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做好隐患点、易发村屯等数据的准备,及时与气象部门沟通,将气象部门及水利部门雨量观测站点数据纳入系统,实时掌握隐患点和易发村的降雨情况,及时向防灾责任人发布预警信息,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工作,及时更新隐患点和易发村屯各级防灾责任人电话信息,确保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发送到相关责任人。
三是做好临灾应急避险。落实乡镇政府地质灾害的防治责任,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乡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守则,在乡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以乡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联保组,建立自上而下的“金字塔”群防体系。落实乡镇干部地质灾害防治包片管点责任、落实监测员经费补贴,明确村屯干部、监测员“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复查”及监测、应急处置制度,明确村干部的职责是在收到强降雨预报或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后要及时通知屯组长按要求做好应急避险组织工作,再由屯组长通知隐患点和切坡建房住户及时转移避险,保证有人通知人员转移。各地各单位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作为一项持之以恒的工作抓实抓好,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地质灾害突发性、隐蔽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特别是要用切坡建房引发崩塌、滑坡造成人员伤亡的惨痛事例警示群众,从正反两方面引导群众增强安全意识,普及防灾和避险知识。制作相关宣传资料,做好日常宣传,开展防灾知识进校园,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四是实施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对威胁人口多、危险性大、需治理的自然发生的地质灾害隐患,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有重点分步骤地进行勘查治理;需自治区、中央支持的项目,按有关规定作好立项申报工作;对于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责成责任单位治理。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历年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下达各地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进度。不按规定时间完成又不申请终止项目的县(市、区),下一年度不安排自治区财政治理补助资金。对无法实施工程治理或工程治理成本过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村屯,各地要配合发改等部门,将其与扶贫、美丽乡村建设等统筹考虑,整合各方面资金,采取异地搬迁办法,消除地质灾害威胁。同时要协调解决异地搬迁用地指标等问题。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工作,加强对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相关合同完成勘查、设计、施工以及不按要求提交竣工材料的单位,发现有3次以上的,2 年内不得在我区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各地要及时把存在诚信问题的资质单位名单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告,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同时各地要强化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在治理过程中不出现二次灾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