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18.12.2014  19:02

  日前,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强化耕地占补平衡法定责任。通知强调,各级政府是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负总责,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通知明确,市、县(区)负责耕地占补挂钩。自2015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包括农村个人建房)占用耕地的,报批时必须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的原则,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安排补充耕地项目,并在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填报建设项目耕地占补预挂钩方案。用地依法批准后,在用地备案时将预挂钩方案转为正式挂钩。
  通知要求,建立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省、市本级、县(市、区)分别建立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市本级、县(市、区)完成2014年补充耕地计划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并取得配号的补充耕地项目(含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其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纳入市本级、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用于本辖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挂钩。
  通知确定,建立补充耕地指标流转机制,实行市、县(区)耕地占补平衡。建立以县(市、区)补充耕地为主、异地有偿调剂指标为辅的耕地占补平衡机制。各设区市、县(市、区)要积极落实补充耕地计划以及实际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原则上应在本辖区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一些地方虽完成下达的补充耕地计划,但计划数量仍难以满足实际建设占用耕地需求的,可通过异地有偿调剂方式落实。无法完成年度补充耕地计划的县(市、区),应通过有偿调剂受让其他县(市、区)超额完成年度补充耕地计划的补充耕地指标。补充耕地指标跨市、县(区)有偿调剂必须在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上实现对接。各地不得囤积补充耕地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的补充耕地指标超出上一年度平均占用耕地数50%的,必须在交易平台上交易或用于归还补充耕地周转指标;补充耕地周转指标超出上一年度平均占用耕地数50%的,该地区新产生或交易的补充耕地指标,由省国土厅通过补充耕地项目授权直接转入省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
  通知还提出了严格补充耕地计划管理、强化新增耕地质量建设等具体措施。强调要确保补充耕地资金投入,强化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与报备,强化补充耕地项目监督检查,提高耕地质量等级。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制定新增耕地的地力培肥、耕作管护等具体措施,不断提高补充耕地质量,确保有效耕种,落实“占优补优”;要积极落实耕作表土层剥离和利用制度,用于新增耕地或现有耕地的质量建设;要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加强耕地农田水利配套工程建设,增强耕地的抗灾减灾能力,提高粮食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