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赏金猎人”屡屡打赢官司 提醒厂家:把好质量关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郑芳 通讯员 王林)打假路上,有那么一群人,他们深谙产品从外在包装到执行标准存在的瑕疵,被称为职业“赏金猎人”。“3·15”即将到来,兴宁区法院通过梳理去年共受理的60多个职业“赏金猎人”知假买假案件,告诫商家,只有把好质量关,不要对产品进行不切实际的宣传,这样才会对消费者负责,也能减少自身损失。
执行标准标注不准确
我国很多行业都有强制性的标准,产品生产者在标注产品的执行标准时,必须准确地标注所适用的标准,不能进行等级划分或做其他改变;对已经停止执行的标准,必须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案例】
张某在南宁某超市购买了一双某品牌的拖鞋,该拖鞋的产品合格证标签标注执行标准HG/T、等级一级,但实际上该标准并无等级划分,最终张某凭借“等级一级”的瑕疵标注赢得了诉讼。
李某在南宁某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的笋片,该笋片在产品合格证上标注执行标准NY5232-2004,但该标准已经于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最终李某凭借这一停止执行的标准打赢了官司。
食品添加剂标注不全
产品生产者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必须客观全面地标注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不能有所隐瞒,更加不能非法使用添加剂和使用禁止类原料加工产品。
【案例】
杨某在南宁某超市购买了一包某品牌的糖果,该糖果实际上使用的添加剂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但是在外包装上只标注了“阿斯巴甜”,最终杨某凭借少标注的(含苯丙氨酸)打赢了官司。
陈某在南宁某超市购买了一瓶某品牌的养生酒,该养生酒中含有当归等其他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物品,最终陈某凭借这些禁物赢得了诉讼。
用广告禁语宣传产品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看上去高大上的词语,在广告中是绝对禁止使用的,产品生产者在描述产品特征时不能通过使用这些禁语去吸引消费者的购买欲,更加不能对产品进行虚假广告。
【案例】
唐某在南宁某超市购买了数条某品牌的毛巾,该毛巾在标签上标注该所使用的竹纤维为极品,唐某最终凭借“极品”打赢官司。
覃某在南宁某超市购买了数张某品牌的面膜,该面膜在外包装上标注有许多其明显不具有的功能和疗效,该品牌最终因虚假宣传输掉官司。
以案说法 职业“赏金猎人”造就了一种特殊的打假格局,他们“以打假为手段,以赚钱为目的”,并没有把“火眼金睛”放到危害群众利益的假冒伪劣产品上,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一些因为法律意识淡薄的正规厂家和商家的利益。但是,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生产和销售商品时,从产品的外在包装到内在质量,都必须遵守国家的行业标准和法律的规定,不能盲目地以吸引消费者的消费欲为目的,随意标注产品的等级和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对产品进行不切实际的宣传,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也更能获得消费者青睐。
编辑: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