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12月1日起 全面开展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工作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10月1日在我区施行。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广西将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实施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于近期发出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切实做好“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两项备案工作。同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对主体备案要求、主体备案方式、备案所需提交材料等提出明确要求。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服务窗口申请备案,并取得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我区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或行政审批局)申请备案,并取得备案号;《办法》实施前已获得通信主管部门批准的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在2016年12月30日前向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办备案。各地备案承办机构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积极做好对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服务。
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备案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依法予以处罚。
食品流通监管处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