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通报6起典型案件 执行人拒付工资判二年半
据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5日通报了6起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工资,两次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这6起典型案例包括: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李许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刘永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杨现涛、袁朝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廖长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柯文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中,郭可存因拖欠农民工工资11.8万元被起诉,经法院调解并先后两次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农民工一方随后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法院给予立案并对郭可存予以逮捕。法院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郭可存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郭可存不上诉。执行法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刘大龙等农民工司法救助2万元。
另一起案例中,被执行人杨现涛在执行过程中建盖新房并装修房屋,被执行人袁朝玉在银行有一定存款,又为包工头,有固定收入,两人均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拒绝报告个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在向公安机关控告无果后,依法以自诉的方式要求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自诉案件审理期间,杨现涛、袁朝玉的家人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6.6万元,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袁朝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杨现涛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说,这6起典型案例在追诉程序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条件,按照自诉程序立案审理,紧扣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和认定,在刑事处罚上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处罚原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