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通报9起发生在行政执法机关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28.12.2015  12:06

  近年来,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了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的腐败案件。日前,经市委同意,市纪委将9起发生在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通报曝光。这9起典型案件分别是:

  1.市商务局李云喜等人放纵走私冻品案。经查,市商务局原副局长李云喜、打击走私科原科长唐宇雯、执法支队原副支队长曾正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市纪委对李云喜等3人的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市公安局张刚、廖挺收受案件当事人钱物案。市公安局原副支队长张刚、民警廖挺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市纪委对张刚、廖挺等2人的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并将二人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韦浩国等人收受好处费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原队长韦浩国、七大队原队长焦钢、九大队原队长杨文生等28人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收受停车场或车队老板好处费。对当事人超载违法车辆给予放行或不查车、不扣车、不罚款或少查车、少罚款处理。市公安局纪委对韦浩国等人的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并将他们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市工商局卢坚君、农胜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陈礼传收受案件当事人钱物案。市工商局牲畜屠宰管理办第一工商所原所长卢坚君、五里亭工商所原副所长农胜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监督与信息管理科原科长陈礼传在查处非法食品加工点过程中,收受加工点老板钱物,未按照法定程序对暂扣的来历不明冻品进行处理。三人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卢坚君、陈礼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农胜宏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5.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李常忠索取收受他人钱物案。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原站长李常忠在开展国家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工作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提供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钱物。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6.武鸣县公路管理所甘才选等人收受超载车主好处费案。武鸣县公路管理所原副所长甘才选单独或伙同杨振安等人收受他人好处费,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超载车辆给予放行。甘才选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按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安排工作;杨振安受到行政撤职处分;蒙宁军、夏桂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覃晋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李保标、黄永仪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所收财物按规定上缴财政。

  7.上林县工商局张建明、温思丞收受好处费放纵销售伪劣化肥案。上林县工商局原副局长张建明、经济检查大队原队长温思丞在对化肥市场进行工商执法检查过程中,分别收受经销商好处费,为经销商销售不合格化肥提供便利,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二人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张建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温思丞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8.上林县公安局卢新强、黄大龙滥用职权案件。上林县公安局拘留所原所长卢新强、原教导员黄大龙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释放行政拘留人员。二人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9.兴宁区安监局翁悦梅收受好处费提供执法信息案。兴宁区安监局原副局长翁悦梅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伙同兴宁区三塘镇原副镇长王在祥收受不法分子好处费,向他人透露打击非法盗采煤矿活动的执法信息,为盗采人员逃避查处提供便利。二人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翁悦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在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通报指出,上述9起发生在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典型案例,反映出当前我市一些执法人员目无法纪,执法犯法、徇私枉法、以案谋私、以权谋私,社会反响强烈,影响恶劣。

  通报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要以案为鉴,警钟长鸣,从中汲取教训,切实增强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使命感,找准、做细、抓实各项工作措施,坚决杜绝执法犯法行为发生,努力打造一支过硬的执法司法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