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租车四处“碰瓷” 作案5起敲诈他人5000元

02.12.2014  13:42

  今年4月至6月间,两名男子在海口市、澄迈县等地故意尾随、碰擦他人驾驶的车辆,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此威胁、恐吓对方赔钱,敲诈被害人现金共5000元。近日,海口市秀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碰瓷”案,两男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获刑八个月。

  周某某,海南澄迈人,今年42岁;朱某,河南郑州人,今年45岁。两人经预谋后,由周某某以其亲属周某坤的名义,向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由朱某负责驾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而后两人威胁、恐吓对方赔钱,得手后均分赃款。

  2014年4月19日,周某某、朱某驾驶租来的凯美瑞轿车,在G98环岛高速路由澄迈县往海口市方向尾随一辆银白色丰田越野车。行驶至澄迈县老城镇高速路口200米左右时,两人故意驾车碰擦越野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借口车辆被撞,威胁恐吓对方赔钱,强行索取被害人3000元。周某某与朱某各得1000元,剩余赃款用于车辆维修和加油。2014年6月8日、9日,周某某、朱某两次故意驾车碰擦他人驾驶的车辆,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而后利用威胁恐吓手段,强行索取两名被害人各1000元。

  2014年6月16日14时许,两人故技重施,在海口市疏港大道距绕城高速约1公里处尾随一辆黑色雅阁小轿车,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威胁恐吓对方赔钱。因车主谢某执意报警处理,周某某与朱某担心警察赶来察觉他们的敲诈事实,便让对方道歉后离开现场,未索得财物。随后两人继续寻找作案目标。一小时后,两人“盯”上一辆黑色马自达S5轿车并故技重施,因马自达车主报警处理,故未索得财物。随后,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后将周某某、朱某带回调查,当场扣押了两人租来的凯美瑞小轿车。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该车依法发还给某汽车租赁公司。

  秀英法院认为,周某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五次共同故意驾车碰擦他人车辆,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勒索被害人现金共计5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本案中周某某、朱某已着手实施第四、五起敲诈勒索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周某某、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以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周某某、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记者 李美香 通讯员 宋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