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两起行贿案:所长送钱称"分成"老板行贿求执法

02.07.2015  11:14

所长送钱称“分成” 老板行贿求执法

钦州市司法机关披露两起行贿案,其中一起是正规沙场老板行贿水利局长请求打击非法采沙

广西新闻网 -南国早报记者  蒋文跃  通讯员  方小波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6月30日向本报披露的两起行贿案,为观察行贿犯罪提供了新的角度:一是灵山县那隆镇司法所原所长黄振柳违规经营一开发区,向该镇人大主席及镇政府一名干部送钱,结成利益同盟;二是钦北区一名中标采沙老板向该城区水利局局长送钱20万元,以求加大对非法采沙的打击

案例  1

利益均沾

司法所所长向人大主席行贿1.7万

黄振柳近日在钦州市中级法院收到法庭对他的二审判决。一审法院灵山县法院去年认定他犯行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

没出事前,黄振柳的身份是灵山县那隆镇司法所所长。2010年7月,司法部表彰一批“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他曾名列其中。

检方指控,2005年,黄振柳与时任该镇人大主席、后任该镇镇长的刘世盛及镇政府干部宁荫远,负责“黄茅岭开发区”的征地、拆迁等工作。黄振柳与刘、宁二人商量,决定找宁某力挂名开发。

开发初期,宁某力认为该开发区无钱可赚,以低价购买该开发区一块地皮为条件退出。此后,该项目由黄振柳实际投资经营。

其间,黄振柳在明知此开发区没办得任何审批用地手续及刘、宁二人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情况下,以利润分成名义,分别送给刘、宁二人1.7万元、1.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黄振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开发“黄茅岭小区”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国家工作人员刘世盛、宁荫远未实际出资开发和参与管理、经营的情况下,给予刘、宁财物,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黄振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行贿是定性错误,分别给刘、宁二人的款项是合伙生意的利润分成,不属行贿,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二审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据了解,本案另两名涉嫌受贿的同案人员也提出上诉,两起案件的二审判决尚未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