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超市提货卡被盗刷 超市担责七成
28.10.2015 18:58
本文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南宁10月28日电(邹婷玉 罗春海)熊某在网上发出欲购买一批某超市提货卡的信息。出卖人联系熊某,双方到超市进行验卡,其中使用两张卡消费了几十元,并确定其余卡内余额均为一千元。后熊某向出卖人购买了19张不记名提货卡。2010年10月9日,熊某持19张提货卡前去超市消费,被售货员告知余额已被刷完。熊某随即报案,并将超市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案涉提货卡被盗刷的事实均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熊某提货卡被盗刷的责任是否应由超市承担。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超市发行的不记名提货卡是其出具的债权凭证,超市负有向持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首先,超市发行不记名提货卡,即应有相应的技术手段识别提货卡的真伪,保证自己能向真正的持卡人履行义务。本案中,因超市未能在结账时甄别提货卡的真伪,造成熊某的提货卡被盗刷。但双方的债权债务不因超市向他人错误履行而消灭,熊某的卡被伪卡盗刷,非熊某原因造成,超市仍对熊某负有债务。其次,熊某作为持卡人在购卡过程中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未直接向发卡人即超市购买,而是通过其他渠道购买提货卡,导致提货卡被盗刷的风险增加,亦应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综合全案情况,判决熊某对提货卡被盗刷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超市应承担70%的责任。(完)
[责任编辑: 徐媛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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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2015 1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