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新起点 广西抓紧又启航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宣布自2016年4月8日起,中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
此前,我国对低于1000元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物品征收行邮税,其中多数商品完税税率为10%,并对税额低于50元的进口物品予以免税。从4月8日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将不再按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新的税制规定,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根据商品品类价格不同,税率有升有降。母婴、食品、保健品等品类税负有所增加,特别是行邮税低于50元的食品、保健品、奶粉、纸尿裤以及化妆品等,取消了50元的免税限制,税收增长幅度在20%-30%之间。而对于衣服、自行车、摄像机等行邮税30%的商品来说,假设购买1000元的商品,行邮税需要缴纳的税费是300元,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需要缴纳的综合税率是17%的增值税,单次购买2000元以内免除关税,综合税率还能打七折。算下来交的税额有119元,少交了181元。
跨境电商税收新政出台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将呈现出以下新趋势:进口政策全面推开。在跨境电商进口试点政策施行2年多后,全国由最初的7个试点城市,推广到后来的13个,此次出台税收新政后,全国享有统一的税收政策,管理模式等基本成型,根据南宁海关的意见,在我区条件成熟的地区都可以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正规化。海关将加大对海外代购、海淘的抽查力度,推动灰色地带正规化,为国内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稳定、统一的税收政策环境,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公平竞争。
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新政让全国开展跨境电商的城市处于新的起跑线上,广西跨境电子商务迎来新的机遇。在原有基础上,广西需要大力抓好相关工作。
——依托现有线上线下平台,大力推广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 在南宁跨境电商试点的基础上,广西已经先行先试,建设了集出口、进口业务于一体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和线下保税物流体系,南宁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已经实单运作。新政出台后,依托现有平台基础,广西将把现有平台向全区推广,鼓励各地市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接入现有综合服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
——引进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在广西开展跨境电商进口业务。 在旧政背景下,我区探索建设了钦州保税港区国际商品直销中心,引进了一步跨境购体验中心、跨境商品直购体验中心开展跨境电商进口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为我区开展跨境电商进口业务打下市场基础。其中南宁跨境商品直购体验中心面积达8000平米,1000多个品牌,40多个国家、2万多个单品,开业2个月来实现销售额1000万元。但由于旧政的原因,平台销售产品还都是从广州跨境电商试点进口。新政出台后,广西拥有口岸、保税等优势,将大力鼓励企业在广西开展跨境电商进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