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无证借车搭人醉驾肇事 受伤乘客及车主均担责

10.05.2015  15:29

驾驶人无证借车 搭人醉驾肇事

受伤乘客和车主各担责三成

醉酒后驾驶别人的车上路肇事,车主是不是要担责?昨日,记者从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例。驾驶人醉酒无证驾驶车辆搭乘他人出了交通事故,导致乘客受伤。法院判决驾驶人承担40%的责任,车主承担30%的责任,受伤乘客承担30%的责任。

聚会喝酒惹祸

2014年11月24日凌晨,15岁的小军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前往约定地点与16岁的小刚、17岁的小洋等人相聚,当日凌晨1时23分许,小刚驾驶该车搭乘在滨江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资委门面路段时,与道路南侧的防护墩、路灯杆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小刚当场死亡、小洋受伤,小军的车辆也被损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认为驾驶人小刚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经登记的摩托车上路行驶、违反禁止标线的指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小洋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乘坐摩托车,虽有违法行为,但与该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故认定驾驶人小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洋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洋因头部受伤及右侧肢体多处骨折被送医住院治疗了30天,自行支付了医疗费和护理费。小洋的家长认为,除了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的小刚外,小军作为事故车辆的车主,购买车辆后未进行登记,亦未购买交强险,所以小军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2014年12月,小洋的父母将小刚的父母、小军的父母及小军等五人起诉至城中法院,要求各被告连带向小洋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损失共计8.2万元。

法庭激烈交锋

小刚的父母在庭审中认为,事故当晚,儿子小刚被邀请参加与小洋和小军等数人一起喝酒。但小刚醉酒后,小洋和小军没有将他安全护送回家。小洋在明知小刚醉酒、没有驾照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却搭乘小刚驾驶的摩托车,且在乘坐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与其在事故中头部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小洋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

而小军一家则认为,小洋起诉他们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事故并非小军所造成,而是小刚在未经小军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开走车辆后发生的,故应由小刚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事故发生后,经过检验,事故车辆不存在缺陷,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另外,小洋在乘坐时未戴安全头盔,负有一定的事故责任。而案发后并未造成对方车辆及人员损失,因此小洋的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