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退伙运输生意后未拿到欠款 凭欠条起诉获赔偿

21.07.2015  14:21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韦仲达 通讯员高文姬)欠条是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的一种证据,除了用于记载欠款数额、还款期限等内容之外,有时还被当事人用于完成退伙结算。7月20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合伙纠纷,当事人李某退伙运输生意后未拿到欠款, 凭借欠条将合伙人王某起诉至法院,最后获得赔偿。

  2007年至2010年间,李某和王某合伙经营车辆运输。之后李某退伙,双方以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条》的形式完成了退伙结算。《欠条》载明,王某与李某于2007年至2010年合伙经营运输车辆,期间欠李某车款11.5万元,按年利率5%计算,至2012年10月底连本带利欠李某12.65万元。王某同意以宅基地一块折价4万元偿还部分欠款,并承诺余款8.65万元于2013年10月底前连本带利还清,利息按年利率5%计算。逾期后,李某追讨欠款未果,以其至今未支付欠款及利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欠款8.65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王某之间经营运输车辆,订立了口头合伙协议,形成合伙关系。李某退伙时,双方以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条》的形式,完成了退伙结算。双方确认王某尚欠李某8.65万元,利息按年利率5%计算的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该案中,双方在《欠条》中关于利息的约定未超出此限度,期限内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王某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约定的款项和利息给李某。故对李某要求王某支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向李某支付欠款8.65万元及利息。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