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生子签送养保证书后反悔 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梁静 通讯员 甘凤强)小红(化名)怀孕时未满17岁,她很慌张,横县一户人家同意让她入住待产,但条件是收养孩子,小红同意了。2年后,小红反悔了,一纸诉状将对方起诉至法院,欲夺回孩子抚养权。日前,横县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送养协议无效,孩子需归还小红抚养。
小红未满17岁时,因交友不慎,意外怀孕。小红并不清楚孩子的生父是谁,又很担心家人责难,有人提议她将孩子生下后送人,小红遂采纳了这一建议。小阳(化名)夫妻膝下无子,得知这一消息后,希望收养孩子。
小阳夫妻表示,如若孩子由其抚养,夫妻二人可以将小红接回家中照料,直到孩子生下来。这之后,小红来到小阳夫妻家待产。2014年9月1日,距离小红临产还有一个月,她与小阳夫妻签订了送养小孩“保证书”,保证书中载明,小红同意将孩子送给小阳夫妻收养。
2014年10月,小红在横县人民医院分娩一男婴。其间,住院费用均由小阳夫妻承担,而在住院登记时,小红则使用了小阳夫妻的名字。孩子出生后,小红遵照协议,将孩子交给小阳夫妻抚养。小阳夫妻给孩子办理了户籍入户手续,但没有向相关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转眼,小红年满18周岁了,她对孩子的思念与日俱增,在家人的支持下,小红多次向小阳夫妻讨要儿子,却无任何结果。去年年末,小红一纸诉状,将小阳起诉至横县法院。她认为,其将孩子交给小阳夫妻抚养的行为不合法,侵犯了对孩子的抚养和监护权,故请求法院判决,将孩子归还其抚养。
案件开庭审理,小阳夫妻认为,小红是出于自愿送养小孩,而且双方签有“保证书”,孩子自出生后一直由其抚养,目前已经办理了户籍,领养小孩是合法的。日前,横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横县法院审理指出,父母有责任和义务对其子女进行抚育和监护,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小红对其亲生儿子享有监护权和抚养权。
本案中,小阳夫妻知道小红未满18岁,属未成年人,仍然与其签订送养小孩“保证书”。小红生育后,小阳夫妻抚养男婴,但未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据此,法院一审认定,小红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具备《收养法》规定的送养人资格,小阳夫妻未办理收养登记,擅自收养男婴,且在小红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养,因此,双方签订的送养小孩“保证书”的民事行为无效,小红送养孩子的行为无效,小阳夫妻的收养关系依法不成立。据此,小红诉请小阳夫妻归还亲生儿子,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我国《收养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编辑:梁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