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选任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厅《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监督员名额分配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面向社会选任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4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满二十三周岁;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
6.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7.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
8.关心检察工作,能按时参加检察机关办案监督活动,有较强的监督能力。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三)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4.人民陪审员;
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四)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兼任。
二、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4.拟撤销案件的;
5.拟不起诉的;
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8.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9.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0.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二)应邀参加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可以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不得妨碍案件公正处理。
三、报名事宜
(一)报名时间
2015年2月15日8时至3月16日17时。
(二)报名地点
报名点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具体地址:南宁市星湖路北二里1号自治区司法厅机关大院2号楼603室,联系人:陈童,联系电话:0771-5865521、5840393。报名表可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http://xxgk.gxsf.gov.cn:8080/html/341/index.html)、司法厅门户网站(http://www.gxsf.gov.cn/contents/84/999.html?__r=8293)下载。
(三)报名方式
本次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采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民监督员人选与公民自荐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推荐须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符合条件的公民可直接到报名点自荐报名。
(四)报名材料
1.组织推荐的,提交《人民监督员推荐表》一式两份;自荐报名的,提交《人民监督员自荐表》一式两份和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村委会)相关证明。表格纸质版和电子版(附电子版证件照)同时提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2.近期2寸彩色免冠正面证件照三张(红、蓝、白底色均可);
3.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原件(现场审核后归还)及复印件两份;
4.无犯罪记录证明一份。
四、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广西法治日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和司法厅门户网站发布选任公告。
(二)接受报名。自治区司法厅负责受理组织推荐和公民自荐报名。
(三)资格审查。自治区司法厅组织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考察对象人员名单。
(四)组织考察。自治区司法厅组织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
(五)社会公示。在报纸、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和司法厅门户网站将拟任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六)公布名单。公示结束后,对没有发现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拟任人选,由自治区司法厅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在报纸、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统一平台和司法厅门户网站上公布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