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男友割颈报复 只因被怀疑移情别恋

01.04.2015  21:18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劳秋艳)因为怀疑女友颜某对自己不忠,在与女友争执的过程中,黄某持刀威胁颜某,并将颜某颈部、下颌部割伤。黄某被公诉机关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涉嫌故意伤害罪。昨日,兴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黄某无业,颜某是一家商贸公司的导购员,两人是恋人关系。2014年7月份,两人的关系开始不稳定。黄某怀疑颜某移情别恋,无业的他对这段感情更加没了自信。

  2014年11月22日23时许,黄某将颜某约出来,身上还带了两把刀,后来其自述称“如果真的有另外一个男的缠着她,就捅那个男的”。在望州明秀路口,因为不同意与颜某分手,黄某持刀威胁对方,并将颜某的颈部、下颌部割伤。

  眼见颜某流了很多血,黄某慌了,他想背颜某去医院,但遭到颜某反抗。之后,颜某被送往附近的医院。2014年11月23日凌晨1时许,黄某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黄某身上查获一把雕刻刀、一把美工刀和一袋普通口罩。

  经过鉴定,颜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在昨日的法庭上,颜某请求法院判令黄某赔偿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555元以及追究刑事责任。“我不是有心伤害她的,当时真的很乱,我很后悔伤害到她。”昨日在法庭上,黄某称愿意赔偿原告颜某的所有损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案将择日宣判。

  法理解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5]  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编辑:汤洁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