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坡县一社长挪用公益林补偿金 虽全部退还仍获刑

27.01.2015  23:13

广西新闻网 那坡1月27日讯 (通讯员 岑丽华 林荣先)那坡县坡荷乡隆示村马邓屯的梁建军在负责管理屯里的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时,使用资金去向不明,近日被那坡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刑。

2002年至2013年,梁建军担任社长时,负责管理屯里的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屯里自2001年至2011年得到国家给予的61231.61元生态公益林补偿金是属于集体所有,应用于集体公益事务,但梁建军却挪做他用,去向不明。

2013年4月,经群众信访举报,称梁建军使用集体款项去向不明,后中共那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此事展开调查,经调查核实梁建军确有私自挪用公益林款中的15797.61元的事实。2013年5月,梁建军在县纪委的见证下将其掌管的剩余集体资金移交给其他村民管理,并承诺定于2013年12月底将挪用的15797.61元归还给集体。后来,梁建军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将挪用款项归还。

2014年2月,中共那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将梁建军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移交给那坡县公安局侦查。2014年4月,该案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时,梁建军才将挪用款项退还给集体。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梁建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梁建军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已全部退还挪用资金,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梁建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