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部分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25.05.2017 18:32
本文来源: 财政厅
桂财税〔2017〕25号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区直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经研究,现将取消部分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赃物估价费、住院医师规范化考试费、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考试费、培训住宿费等4个我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有关经费,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保障。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要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发布信息。
附件:取消4个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5月22日
附件
取消4个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物价部门
1.赃物估价费
卫生计生部门
2.住院医师规范化考试费
统计部门
3.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考试费
教育部门、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4.培训住宿费
本文来源: 财政厅
25.05.2017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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