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摩托车酿事故 只有自己受伤仍被追究刑责

14.12.2015  13:33

   案发地:仙葫大道

  (阿力醉酒驾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承担下了全部事故责任,并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日前,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其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1月22日下午4时,阿力酒过三巡,开着摩托车沿仙葫大道行驶,欲回家。或许是酒精的作用,一向驾驶技术过硬的他,脑袋一沉,在仙葫大道安友小区前路段,与一辆双层公交车发生了碰撞。

  事故导致摩托车、公交车受损,阿力受伤。按理说,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最关注的就是对错,然而阿力是醉酒驾车,他自知理亏,主动承担下了全部责任。阿力原以为事情可以到此为止,但他还是接到了公安机关的传唤。

  阿力主动投案,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的事实。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75.3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阿力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日前,青秀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一审指出,阿力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鉴于阿力在案发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阿力赔偿公交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处其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眼观察

  在这类案件中,肇事者伤害的是自己,这能否成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理由?答案是不能。法律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属于危险驾驶罪的从重情节,而在事故中造成自伤结果的,不能成为酌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