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市级定价项目的通告

01.03.2018  00:22
 

  根据《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规定,经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审查,“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纳入我委的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为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价格制定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经集体审议,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授权我市定价的“辖区内县级城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等17项涉及面广的定价项目确定为我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特此通告

 

  附件: 列入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市级定价项目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