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重申相关政策 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
【预售管理】
人为制造房源紧张将被严肃查处
《通知》再次强调商品房不得违规预售,即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称,该规定在约束开发商行为的同时,也是对购房者权益的保护。
同时,《通知》规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取得预售许可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解释称,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严防开发商出现捂盘惜售行为。一方面,捂盘惜售行为可能会人为制造房源紧张;另一方面,可能在为坐地抬价“打基础”,无论何种后果,“都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通知》也规定,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隐瞒销售情况,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需要提醒市民的是,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公示平台已于今年6月份正式上线使用,市民既可在我市各楼盘销售现场通过该平台的企业版查询该现售楼盘的房源销售状态,也可登录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信息网查看相关信息。在查询或购房过程中,市民如发现有任何涉及违法、违规的行为,均可打电话至南宁市房地产监察支队(0771—4856322)进行举报。
【价格监管】
实售价格不得高于预售申报价
为避免开发商开盘时虚高报价,《通知》要求,新批准商品住宅项目预售许可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申报价格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全部进入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公示平台对外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时,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预售申报价格。
同时,市住房部门将加大力度引导企业合理定价,在商品房预售之前,就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确定商品住宅合理销售价格。
在明码标价方面,《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确标示所有可售房源及其价格等信息,不得把明码标价变成口头告知。同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目,实行一套一标,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通知》要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及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广告管理】
未取得预售证不能随意打广告
随着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通过上网查询来了解商品房销售信息,但细心的市民也发现部分商品房广告并没有预售证等相关信息。这些不规范的广告信息流入网络后,极易混淆群众试听,造成不良后果。为此《通知》规定,对于不具备销售条件,含有虚假、夸大内容以及其他违反《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房地产广告,一律不予发布。“这个限制也包括网络广告,没有取得预售证同样不能在网上打广告。”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强调。
根据《通知》,我市将全面整治房地产广告违法行为,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误导宣传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为重点查处内容,涉嫌违法的将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信用管理】
失信企业无权参与相关招投标
下一步,我市将加强房地产信用管理。拓展信用管理的功能和覆盖面,及时记录、公布和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企业信用档案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失信企业将受到严厉的信用惩戒,不得参与我市组织的政府采购和相关招投标活动。“通过信用来约束,最终目的就是让失信的企业和个人承担失信责任,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说。
此外,《通知》还要求,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政策等相关问题,引导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对捏造信息、虚假报道、造谣滋事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