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南宁市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招标采购和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建设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合理、有效地利用国外贷款,使贷款赠款项目的招标采购和实施管理工作更加合法合规,切实提高贷款使用的质量和效益,针对我市国外贷款赠款项目招标采购和实施管理内外程序衔接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我国与国际金融组织商定的与采购相关的法律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招标采购和实施管理有关事项规定通知如下:
一、通知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金融组织中的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赠款项目。
二、采购代理机构的选聘
国际金融组织(以下简称贷款机构)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的选聘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选聘,选聘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三、土建工程和货物的招标采购
贷款赠款项目土建工程和货物的招标采购应遵循相应贷款赠款机构的《采购指南》,主要采购方式有:国际竞争性招标,有限国际竞争性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询价采购等。对于大型或复杂的工程的招标采购,贷款机构通常要求进行投标人资格预审。
(一)招标文件编制
贷款赠款项目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按照贷款机构制订的《标准招标文件》编制;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按照财政部颁布《国际金融组织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范本》编制。
(二)招标文件的审核
业主单位将招标文件报送贷款执行机构,贷款执行机构审核后将招标文件报贷款机构审核。招标文件的审核以贷款机构的审核为最终审核,获得贷款机构不反对意见后的招标文件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修改。招标文件在获得贷款机构的不反对意见后方可对外发布。
货物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同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贷款赠款项目货物采购管理规定进行申报和备案。
(三)招标文件发布及发售
1. 招标文件发布
根据贷款机构制订的《采购指南》的有关规定,贷款赠款项目的《招标公告》在获得贷款机构的批复后,需要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的,由业主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贷款法律文件规定,在贷款机构认可的国内全国性纸质媒体或可自由进入的国际知名网站发布。
2.招标文件发售
由业主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载明发售和递交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场所。潜在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日前的任何一天选择当面购买或邮购招标文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以不合理的方式限制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与开标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1.贷款赠款项目允许投标人通过邮寄或当面递交的方式递交投标书或资格预审申请书。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必须一致。除非投标书或资格预审申请书晚于投标截止时间送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拒绝接收投标书或资格预审申请书。
2.所有投标书应当被公开开标。应提供机会给所有投标人自愿出席开标会(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其指定的代表均可出席),投标人出席开标会不应被设定条件。不应要求投标人必须派代表出席开标会,不能因投标人未派代表出席开标会而废除投标人的投标。
3.如果在投标截止时间收到的投标书少于三个的,可以开标而不必重新招标。
4.土建工程合同国内竞争性招标可以选择在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场所开标评标,土建工程合同国际竞争性招标和货物合同国际竞争性招标可以选择在更适合开展国际竞争性招标投标的场所开标评标。
5.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贷款执行机构等有关单位参与工程招投标监督工作。
(五)评标和中标
1.评标委员会组成应考虑下列因素:
土建工程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可以在符合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或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土建工程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可以在财政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按规定抽取,或在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货物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在商务部建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按规定抽取。
业主单位方面的代表可以参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但业主单位方面的代表人数不应超过评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2.评标要求
评标组织机构(通常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工作开始前应就贷款机构的主要采购政策、相关程序、规定和知识对参与评标的专家进行简短培训。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条件,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条件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
除非相关法律有规定,未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废标条件不能作为废除投标的原因。
贷款赠款项目实行无标底招标,也不应设立上限控制价。评标委员会不应以投标价低于或高于业主单位(招标人)事先制定的标底作为废标的理由。评标委员会也不应根据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价或根据该平均价的某一范围计算出的“参考价”作为废标的理由。
评标是在对各个投标的评标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每个投标对招标人产生的成本。在投标人满足适当能力要求和资源标准的前提下,中标候选人应该是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提供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但不一定是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不应要求中标候选人承担招标文件未规定的工作或修改已递交的投标书作为签订合同前提。
评标委员会评出的评标结果应提交贷款机构审核,评标结果以贷款机构的审核为准。业主单位或招标机构收到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贷款机构报送评标报告。贷款机构对评标报告有反对意见的,业主单位或招标机构应当及时将贷款机构的意见报贷款执行机构,经贷款机构同意后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评标。
(六)评标结果公示
在收到贷款机构对评标报告的“不反对”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业主单位应在一份英文报纸上或知名的、可以自由进入的业务网站上公布评标结果。
(七)授标和合同签订
1.授标:在投标有限期满前,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的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人。
2.合同签订: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28天内签订合同。业主单位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贷款执行机构、市财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最终使用单位与中标单位开展合同谈判,明确合同价格、已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工期管理、履约担保、预付款及预付款偿还和支付方式等合同重要条款,报贷款执行机构审核后方可签订合同,并由贷款执行机构转报贷款机构备案。
(八)货物的招标采购需明确的其他事项
货物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招标文件发布及发售、投标截止与开标、评标和中标、评标结果公示等还需遵循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在商务部委托的专门的招标网上完成招标项目建档、招标过程文件存档和备案。
四、咨询服务选聘
咨询公司或专家的选择、聘用和服务应根据《世界银行借款人选择和聘请咨询顾问指南》和《亚洲开发银行及其借款人聘请咨询专家指南》的规定进行。咨询服务工作大纲应以世界银行出具的《项目评估报告》和亚洲开发银行制订的《项目管理手册》为基础编制。咨询公司或专家的选择、聘用按照基于质量和费用的选择(QCBS)、基于咨询顾问资历的选择(CQS)、基于质量的选择(QBS)、固定预算下的选择、最低费用选择(LCS)、单一来源选择(SSS)和个人咨询顾问的选择(ICS)等方式进行。
五、合同签订后相关手续的办理
(一)土建合同签订后的相关手续办理
1.土建合同签订后,业主单位应及时将经贷款执行机构和贷款机构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贷款执行机构和贷款机构备案的土建合同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备查。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缴纳按照贷款赠款项目支付程序,按进度支付,相关部门不应以一次性缴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前提,不予办理上述手续。
由业主单位负责筹资支付施工合同的建安劳保费和贷款机构安全保障政策的执行与监测费用。
3.贷款赠款项目原地面联测及实际工程量的现场收方工作按照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4.贷款赠款项目竣工结(决)算审核工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负责市属单位建设和管理贷款赠款项目的工程结(决)算审核工作,各县、区和开发区审计部门负责各县、区和开发区相关单位建设和管理贷款赠款项目的工程结(决)算审核工作。
(二)货物合同签订后相关手续的办理
1.货物合同签订后,采购代理经贷款执行机构同意后,应向贷款机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工作。
2.如果货物来自境外,业主单位可委托采购代理或有资质的公司办理相关货物进口报关、免税办理、信用证等手续。
3.如果货物来自境内,且属于国家规定可退税的机电产品,业主单位及采购代理应予以协助办理相关退税手续。
六、合同变更
合同签订后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贷款赠款项目施工图设计经审查合格并备案后,必须严格执行。贷款赠款项目施工阶段出现《关于印发加强南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南发改城市﹝2014﹞431号)规定可以变更的情形,都属于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应符合南宁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以及贷款机构有关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北欧投资银行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赠款项目的招标采购和实施管理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贷款方对招标采购和实施管理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应适用其规定。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财政局
2015年6月4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