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审理首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案件
中新广西网4月2日电 (黄蕾)3月31日,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主办法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要求作出鉴定意见书的三名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该案为新民诉法施行后,该院审理的首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案。
2014年2月28日,钱大海(化名)因饮酒过量导致神志不清,被朋友李三哥(化名)送入钟山县某医院就诊。主治医生在诊断后建议钱大海进行进一步的头颅CT等项目检查并建议其住院治疗,遭到李三哥拒绝。在医生说明钱大海的病情后,李三哥仍在病历本上书面表示拒绝住院治疗,医生遂开具处方对其进行急诊治疗。
同日,钱大海在输液完毕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其子钱小海(化名)将钟山县某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45182.6元。同时,原告就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提出了司法鉴定的申请。该院遂委托桂林市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经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被告钟山县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为此,原告对该鉴定结论提出了异议,要求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庭审中,三名鉴定人就其所出的鉴定结论分别接受了原、被告及法庭的质询。庭审焦点主要围绕医方未将钱大海收治住院与其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钱大海死亡的主要原因等进行,原、被告双方在询问鉴定人后分别表达了不同的意见,案件的事实也进一步明朗。
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鉴定人员出庭对鉴定结论进行解答,不仅是对自己“功课”的检验,还是双方当事人矛盾的“助化器”;不仅能从源头上化解当事人的纠纷,避免重新鉴定的麻烦,节约了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资源,还能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的事实,确保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