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各级财政支持职工安置工作助力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

06.12.2016  04:06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化解钢铁、煤炭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总体部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精神,财政厅配合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印发广西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积极筹措资金,严格落实各项职工安置政策,为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提供保障。 

  一、支持内部分流安置职工、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转岗职业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参照就业补助资金用于职业培训的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或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二、对符合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规定、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对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参加转岗职业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840元,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或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四、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由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300元。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或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五、对就业困难人员,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各级财政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的用人单位,以及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六、支持和鼓励各地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并根据服务成效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报送单位:社会保障处      编辑:耿学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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