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一国有公司财务副经理贪污2.9万余元被判缓刑

18.06.2015  13:08

开个人账户 帮老总打理投标费

钦州一国有公司财务副经理贪污2.9万余元被判缓刑

广西新闻网 -南国早报钦州讯  (记者蒋文跃)日前,钦州钦南区法院判决一起贪污案,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吴某因贪污2.9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公司,该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是陈天铸,他还兼任钦州市水利电力工程处主任。5月13日,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该院以陈天铸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罪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据悉,这是钦州水利系统串案窝案的关联案件。

作为陈天铸的心腹,钦南区检察院指控吴某的犯罪事实为,2009年6月至2014年4月,吴某担任公司财务部副经理期间,在陈的安排下,以个人名义开设5个银行账户,进行收取、管理相关工程劳务队老板交来的投标报名费、投标保证金及投标代理费等费用420余万元。

按公司规程,上述款项应交回公司入账。在陈的安排下,这笔巨额资金除退还部分投标费用给相关劳务公司老板、支付打理招投标事宜所需开销以及公司员工加班费外,剩余资金均被陈与吴瓜分。

陈天铸将其中的61万元占为己有,吴某侵吞2.9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

法院查明,吴某归案后,退还全部款项。庭审认定吴某犯贪污罪,结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合议庭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