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保障房推行“以购代建”模式

05.08.2015  10:27
      记者从钦州市住建委获悉,为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促进公租房建设工作,钦州市积极实施“以购代建”和“以租代建”模式,拓宽房源筹集渠道、鼓励货币化补助,促进商品住房的销售。

      中心城区暂停新建公租房

      日前,钦州市政府通过《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提出积极实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购代建”和公共租赁住房“以购代建”、“以租代建”政策。旨在通过这个措施,在房地产市场中购买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促进我市商品住房的销售,提高保障性住房人群的居住环境。这种新模式不仅可以缩短建设周期、提高补偿安置效率、消化相当一部分存量商品住房,还可以为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提供动力。

      该方案明确,暂停在钦州市中心城区内政府投资新建设公租房项目(工业园区产业工人公租房项目除外),政府通过以购代建、以租代建方式从房地产市场购置、收储符合国家规定户型的公租房房源。

      今年以来,钦州楼市成交乏力,房地产市场下行压力扩大,另一方面,政府有建设保障房的压力;大举建设保障房和楼市高位库存并存,造成资源的浪费。从以建设定向安置为主转向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使政府购买或长期租赁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成为拓宽保障性住房房源的一种新渠道。

      棚改采用“以购代建”模式

      6月29日,钦州市政府印发了《钦州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购代建暂行办法》,鼓励搬迁安置户通过房地产市场方式购买安置住房,让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开发形成联动效应,促进商品住房的销售。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旧城区改造、危房改造等项目的住房安置,全部实行以购代建,要求灵山、浦北的棚户区改造“以购代建”政策参照执行。

      据了解,自治区下达我市2015年城市棚户区(包括城中村、旧城区、危旧房)改造任务共20436套(户),分解到中心城区的目标任务为搬迁安置7620户,其中农民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5620户,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搬迁2000户。该办法要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通过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以购代建”,完成2015年目标任务。钦州市中心城区指的是:钦州市主城区及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城。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编制安置住房“以购代建”计划和报批,接下来将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以购代建”安置住房房源。安置房必须是符合交付条件的现房或者在建商品楼已经封顶并且已经确定交房日期的,采购价格上限不得高于同等地段当月在售商品住房的实际销售均价,鼓励开发商提供其他优惠条件。被安置人除如果对政府采购房源不满意,还可以自选其他商品房楼盘的商品住房。

      “以购代建”购房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补偿标准分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和国有土地征收补偿。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以购代建”购房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市政府审定的补偿标准-360元/平方米)×应得安置面积(60平方米/人)。

      农民安置人(户)“以购代建”购房补偿标准由市征收办制定后,报市政府审定。农民安置人所选购的商品住房超出购房面积指标以外部分,由农民按照采购价格自行承担,购房面积小于应得安置面积指标的,由实施单位按采购价格以货币补偿给农民。此外,对农民安置商铺(10平方米/人)不实施以购代建,统一以货币方式,按每人10万元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以购代建”购房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同等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有关规定计)。同等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不计成新度,装修费用另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且征收补偿款未能达到在同等地段购买一套6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的,按照同等地段6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款补偿。

      对符合签订宅基地安置协议的农民,放弃宅基地安置而选择以购代建安置方式的,除享受同等以购代建政策扶持外,每人增加补偿5万元。
 
      被安置人所得安置指标面积的契税、住宅维修基金、燃气费、办房产证件等费用由实施单位承担支付,对超出安置指标以外商品住房面积的费用,由被安置人自行承担。(肖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