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修订出台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5.01.2016  13:34

  伴随钦州市旅游事业的快速发展,为规范钦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近日,钦州市财政局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钦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做出了明确规范。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强化引导、突出重点、择优补助、注重效益”的原则,通过专项资金的导向性投入,引导促进社会各类资金对旅游业的投入,集中财力优先用于钦州市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资源整合开发建设方向的重点和有带动性的项目,具体包括重点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旅游整体形象宣传与促销、旅游新业态项目、旅游商品研发、区域旅游交流、旅游人才培育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旅游项目等8类项目。 

  《办法》要求,专项资金的补助形式分为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3种。其中,直接补助适用于补助旅游项目开发、旅游景区(点)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旅游商品研发、旅游规划、旅游信息化等;贷款贴息适用于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旅游项目及其他经营性的旅游建设项目;以奖代补适用于旅游景区、饭店升级和乡村旅游区(农家乐)评定以及对当地经济社会贡献突出的旅游项目等。 

  《办法》对项目申报的条件、程序、内容及审批审核的流程作出了明确规定。市旅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等进行评审筛选。经审核通过的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和程序,由市旅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报市审批。 

  《办法》强调,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至有关县(区)财政局和市直单位。有关县(区)财政局和市直单位再按照规定根据项目进度拨付到项目实施(申报)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旅游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保证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高效使用。 

  据统计,“十二五”期间,钦州市本级累计安排投入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万1773万元,为推动引导钦州市旅游业稳步快速健康发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全市旅游业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目前,钦州市建成拥有:A级旅游景区16个、星级乡村旅游区5个、星级农家乐14家、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2个、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1个,广西农业旅游示范点8个、广西工业旅游示范点6个、广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1个,旅游星级饭店24家、旅行社名31家。“十二五”期间到钦州市旅游人数累计共有3890.41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324.57亿元。 

              报送单位:钦州市财政局    编辑:耿学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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