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包工头”拖欠工资逃匿被判刑一年
钦州市:“包工头”拖欠工资逃匿被判刑一年
来自浙江的 “包工头”周某在承建钦州市廉租房家兴苑七区工程项目中,因拖欠53名农民工工资953358元后逃匿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12月10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3日与钦州市滨海新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建钦州市廉租房家兴苑七区工程项目。2012年12月28日,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周某(自然人)并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周某自行组织郑新颜、李平等53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并对农民工进行日常管理和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
该水电安装工程合同造价为230.58万元,从2013年1月进场施工,截止至2015年3月13日,经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工程量进行核算,已完成工程量为1581069.52元,公司已支付给周某2049700元,领超工程款46万元,但周某还拖欠郑新颜、李平等53名农民工资953358元。
2015年春节后,郑新颜等民工联系不上周某,在多次索要工资无果、失去联系的情况下,2015年3月,郑新颜等人到钦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书面投诉,请求予以处理解决。
钦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到民工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并收集拖欠民工工资的相关证据。于2015年3月17日和2015年3月23日向公司和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同时,劳动监察人员通过手机发信息、到施工现场张贴、电话通知周某及其家人等方式送达,要求周某返回钦州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但周某既不接受调查,也没有改正支付民工工资,于是,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将该案件移送钦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包工头”周某拖欠民工工资,自以为离开钦州就可以不了了之,没想到于2015年6月6日,在浙江省诸暨列车站候车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周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庭审认为,被告人周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采取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多名农民工的工资达953358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供稿:钦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