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推行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 打造城市发展良好新形象

29.04.2016  15:57

 

为加强钦州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钦州市市政管理局制定的《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顺利通过市四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钦州市政府已印发出台实施该办法。

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适用于钦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办法从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工作,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规划、国土、建设、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通过明确实行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收费制度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行业准入制度,推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施工场地完善施工出入口冲洗设施和给排水设施,提出建设建筑垃圾专用(临时)消纳场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此前钦州市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部门协同不力、监管盲区较多的难题,有效遏制建筑垃圾遗撒和乱倒等现象,建立起比较科学合理、高效有序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制,同时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钦州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为确保《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到位,目前市市政管理局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正在草拟建筑垃圾密闭化管理有关工作方案,待方案得到市政府同意实施后,将在各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建立一套良性的共管机制,为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管理打下坚实的工作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