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债”非“钱债” 女子持欠条状告旧情人被驳回
21.11.2014 10:05
本文来源: 南宁新闻网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见习记者 何璨汐 通讯员 李瑶骏)蒙某(女)手持10万元欠条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黄某(男)返还其10万元本金和利息。黄某辩称,他并未向蒙某借钱,欠条实为他与蒙某发生婚外情期间被迫写下的。11月19日,良庆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蒙某的诉讼请求。
蒙某诉称,自1996年起,其陆续借款给黄某,均为现金支付但并未要求黄某出具欠条。2003年,蒙某才让黄某出具一张欠款10万元的欠条,这些钱均是蒙某向亲戚朋友借的现金。后蒙某多次要求黄某偿还借款,但黄某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分文未还。蒙某将欠条作为证据上交法院。
黄某承认欠条确为他本人所写,但其与蒙某之间并无真实的借贷关系。黄某表示,其与蒙某是婚外情关系,双方于2001年生育一子。2003年,蒙某要求黄某与原配离婚未果,便让其给付金钱补偿,但黄某当时无钱支付,便写下了一张内容为“今欠蒙某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元正)”的欠条。黄某称,在与蒙某发生婚外情期间,蒙某的生活费用均由他支付。此外,蒙某从事酒楼服务员等服务行业工作,月收入仅几百元,并无出借10万元的经济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蒙某主张借款10万元给黄某,且款项主要是向自己的亲戚朋友所借,但对于这一主张,蒙某除了提交一张欠条外,并未提供其他证据。最终,良庆区法院作出判决,蒙某要求黄某返还借款10万元及支付利息,证据不充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编辑:梁丽玲
本文来源: 南宁新闻网
21.11.2014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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