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使用现状及对策
乡镇卫生院是我国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的基层医疗服务机构,担负着农村广大群众 “救死扶伤”的职责,是辅助卫生相关部门进行疫情控制的主要单位。随着新医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逐步发展,农村医疗卫生状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乡镇卫生院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由于条件的限制,加上一直以来,对医疗设备使用方面的法规不够健全,目前我市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的使用情况仍较杂乱,虽然多次检查及整改,但现实情况仍不容乐观。
一、基本现状
河池市共有乡镇卫生院154家,由于地处偏远山区,卫生院普遍规模不大,所用的医疗设备品种不多,主要是B超、X线机、心电图机等诊断、治疗和预防保健设备、有的还配置妇产科基本器械、口腔设备、理疗器械等,这些器械的使用,基本上能满足老百姓的就医要求。但乡镇卫生院院在使用和管理这些设备中,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二、存在问题
由于不同类别的医疗设备在使用和管理上有不同的要求,如果管理不当,就有可能在医疗过程中产生风险。当前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使用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是档案材料不全。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对购进的医疗器械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进行验收。”但目前各卫生院所用的大型设备,多为上级统一配送,卫生院人员并未参与到设备的采购活动中,对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一无所知,领取设备时也没有意识收集相关的资料并保存,只因是上级配送,就没有完善相关验收程序,因而所建的档案材料不全,有的甚至没有建立设备档案,给医疗器械的监管带来极大的风险。
二是设备维修困难。 正因为设备非卫生院自己采购,卫生院与供货方没有接触,也没有签定相关维护的协议,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故障,很难联系企业进行维护,有的虽然能联系上,但供货方也不积极,特别是次数一多,对方也不来了。卫生院没有专门的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于是卫生院只能在当地自己找人修理,或者找一些电工来维修,由于不是专业人员,修理大多也只能达到通电继续运转的程度,对设备的质量无法保证,也给医疗过程带来一定的隐患。有的没法修好,设备只能闲置,也造成意资源的浪费。
三是运行时间过长。 由于设备类器械并没有严格规定的有效期,能否继续使用,还得由使用者自行判断。乡镇卫生院效益并不是很好,无力及时更新设备,想要更换,往往只能等待上级配送或者等经济条件稍好再更新,因而就出现一些运行时间过长的设备,“老牛拉破车,能用一天是一天”,有的设备已经使用了十多年,图像已变得模糊,但仍在使用,这些设备将严重影响医生对患者的诊断结果。
四是缺乏保养维护。 基层卫生院待遇低、职业发展前景差,用人的起点相对就更低,加上疑难病例少、在职培训机会少,部分医疗器械使用人员对法律法规及医疗器械的特性认识不足,对其使用的风险意识相对淡薄对,只重视使用不重视维护。法规要求,使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保养与维护,并做好相应的记录,但从检查情况看,卫生院对设备仅有使用记录,却没有养护、检查记录,也未建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管理制度,致使医疗设备自身准确性存在问题。
二、几点对策建议
(一)抓好人才队伍的建设。 要想管理好,必须从医疗机构人员素质抓起,基层医院条件有限,难以提供优厚的条件吸引学历高、技术强的医务人员来此就业,但可以加大选派进修人员的力度,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知识过硬、善于学习的医务人员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目前各基层医院选派进修人员大多局限于医生,有必要选派一些医疗器械的使用和管理人员,让其更好的学习上级医疗机构的经验,扩大视野。
(二)强化医院培训及管理。 部分医院人员变动过快,有的人通过培训后,刚刚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没多久就换岗或者调走,接替者由于不熟悉,就按自己的想法操作,往往不符合法规要求。因而医院应督促员工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时建立完备的采购、验收、养护、保管、报损制度和规范化程序,并定期检查、养护,落实工作责任,避免管理混乱。
(三)加强执法队伍的能力。 乡镇一级的监督机构组建不久,且大多不是医药专业人员,对医疗器械的特点不了解,因而在监管时容易出现盲区。一些医院在管理上有很大的风险,执法人员也到过现场检查,但却没有看出问题,无法指导医院及时改正。因而必须加大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特别是乡镇一级执法人员的素质,才能在日常检查中看得出问题,找得出解决方法,杜绝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隐患。
(四)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从此对医疗器械的使用已经有法可依。执法人员应尽快掌握相关法规,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特别是高风险产品及高风险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规处理,保持执法监督的长期性、有效性,将其风险降到最低。
(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刘自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