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交警支队七大队原大队长受贿 为超载车开绿灯

01.11.2015  13:03

为超载车开“绿灯”,一年多受贿29万元

获刑10年零6个月

广西新闻网 -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王斯 实习生 陆俊霞 通讯员 何家银)南宁市交警支队七大队原大队长焦某利用职务之便,为超载车辆开“绿灯”,前后一共收受他人29万元好处费。近日,由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焦某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继续追缴焦某违法所得27.3万余元。

焦某,现年44岁。去年10月14日,横县检察院指控,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焦某在担任南宁交警支队七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负责查扣超重超载车辆职务之便,先后收取他人好处费29万元,致使上述人员的运输车在其大队辖区内违章超载不被查扣。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焦某的刑事责任。

经横县法院审理查明,焦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承包土方项目工程业主李某、刘某等5人在七大队辖区道路通行的运输车辆提供方便,规避或减免相关交通违章处罚,先后收取5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9万元,归其个人支配使用。另查明,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其收受刘某6万元好处费的事实外,还主动供述检察机关未掌握其收受李某和周某等4人给予好处费共23万元的事实。案发后,焦某已退出赃款1.64万元。

焦某因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 编辑:邓达  作者:王斯 陆俊霞 何家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