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防止干预司法办案活动的制度屏障
防止干预司法办案活动的制度屏障
本报评论员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做到公正司法、依法办案,既需要司法人员坚守职业良知,也需要排除各种各样的干预干扰。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在同一天公布。这两个《规定》,一个从外部建立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一个从内部架起司法人员过问案件的“高压线”,两者在内容上配套衔接,共同构建防止干预司法办案活动的制度屏障,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这些,都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在现实中,干涉司法、干预办案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领导干部为了个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不仅直接妨碍具体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破坏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一些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打探案情、说情,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非法干预、阻碍办案,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为破解这两个方面干预司法办案的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分别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为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划出“红线”,既是落实四中全会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的重要制度成果,也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时期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举措。
既然是“红线”,就不可逾越。两个《规定》都是硬杠杠。不论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还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无一例外都要记录;违法干预司法办案,一律要通报;违法干预司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则要被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防止干预司法办案活动的制度屏障已建立,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司法人员,都要呵护它,尊重它,遵守它。谁踩了“红线”,轻的,会在政绩考核、廉政考评中留下污点;重的,会被通报亮丑,丢人现眼;更重的,可能丢掉乌纱、被扒制服,甚至受到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