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雇主家垃圾时"见钱眼开"如何定性

11.09.2015  08:59

 

  案情:2015年1月14日,甲受他人的雇用,到乙举办的宴会当洗碗工。当日9时许,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内藏有人民币2万元现金的铝锅(现金用灰色塑料袋包裹,乙的妻子放置)交给甲清洗。甲清洗该铝锅时,将锅内的塑料袋倒在乙家门外的垃圾桶中。当日13时许,甲倒垃圾时,发现之前从铝锅中倒出的塑料袋内有2万元现金遂取走。乙的妻子发现其放置在铝锅中的2万元现金不见,乙多次与甲交涉,要求其返还该2万元现金,甲称其未见过该2万元现金。乙报警。

  分歧意见:对甲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对锅里的2万元现金并无代管权,该钱款一直属于户主所有,受户主占有、支配,甲将钱偷偷取走离开户主家,其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将锅内袋子扔进门外垃圾桶的行为,已经使得乙和妻子丧失了对这2万元钱的占有,该钱款属于刑法中的“遗忘物”,甲后来在垃圾袋中发现并占有,拒不退还,符合侵占罪特征。

  评析: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综合该案情况,笔者认为,认定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较为适宜。理由如下:

  甲将藏有2万元现金的塑料袋扔进门外垃圾桶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甲受雇用到乙家当洗碗工,乙将放有2万元现金的铝锅交给甲清洗,甲虽然对铝锅以及铝锅内的现金存在物理上的事实支配,但在社会观念上其并不具有独立占有、支配的地位,其处分必须要得到乙的指示。故而,甲只是一个占有辅助者,而非一个占有者。当乙将铝锅交给甲清洗至甲将装有现金塑料袋扔进垃圾桶期间,铝锅以及铝锅内的2万元现金一直属于户主占有。但当乙将铝锅交给甲清洗时,其授权甲对铝锅内的杂物进行清理,并对污垢进行洗涤。当然,这个意思表示肯定不包含授权甲将锅内的现金抛弃,因此,甲在发现锅里有塑料袋时,没有尽到检查义务,直接将袋子倒进乙家门口的垃圾桶,这种“抛弃”行为是一种未经户主同意的无权处分。

  从2万元现金被扔进垃圾桶的行为应当推定乙已丧失对现金的占有。为了降低社会交往的成本,提高社会财富流转的效率,我们必须作如下推定:根据社会观念,扔进室外垃圾桶里的物品属于无人占有的财物,否则,社会处理垃圾的风险与成本则太大,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在该案中,甲将铝锅里的2万元现金扔进乙家门外设置的垃圾桶,显然违反了乙的意思表示,系无权处分行为,并不因此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甲的“抛弃”行为不影响乙对该2万元现金具有所有权,但可以推定乙已经丧失了对该2万元现金的直接占有。否则,对于发现垃圾桶中2万元现金的第三人或者清洁工会增加一个不正常的风险。

  甲将垃圾桶中的2万元现金占为己有属于侵占行为。甲之后翻查垃圾袋发现该2万元现金,其应当知道该2万元为乙所有,但仍予以藏匿,占为己有。在乙要求其返还该2万元时,甲称其未见过该2万元现金。因此,甲的行为属于“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符合侵占他人所有的“遗忘物”(脱离占有物)行为的构成要件。

  (作者单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