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近九成国土面积列入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

11.07.2015  21:12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补制度、将公益林纳入财政生态补偿范围、取消三江源地区GDP考核……近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青海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逐步确立了以生态保护优先理念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导向,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作为重要突破口和形成特色的重点领域,用改革护卫“中华水塔”,以制度“篱笆”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青海被誉为“中华水塔”,是黄河、长江、澜沧江“三江之源”,所辖青海湖、祁连山湿地、森林和草原是控制西部荒漠化向东蔓延的天然屏障和生态功能区,生态地位十分重要。但是,上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自然原因及人类活动影响,三江源地区生态环境整体出现退化,青海湖流域、祁连山地区亦出现了生态危机。

  为恢复和保护青海高原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十一五”以来的10年间,国家先后启动实施了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一期、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项目、祁连山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项目和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二期等一系列重大生态工程。

  青海省发改委副主任、三江源办主任李晓南介绍,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一期保护工程实施后的9年中,成效彰显,三江源草地面积净增加123.70平方公里,水体与湿地面积净增加279.85平方公里,荒漠生态系统面积净减少492.61平方公里。

  最新卫星遥感监测资料显示,青海湖面积已经恢复到4389.31平方公里,达到了15年来同期的最大值。

  “这些年,青海在生态保护和建设领域,改革探索的力度没有滞后,依托重点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以国家政策、科技、人才、市场等多种形式作为支撑,青海一直在积极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效机制。”李晓南说。

  从2006年起,青海省取消了对三江源地区的GDP考核,不再提工业化口号,将考核主要集中在生态建设和移民安置方面;2014年,总投资160.6亿元的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建设暨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启动,青海省委、省政府密集出台生态领域改革制度和措施,着眼于解决生态保护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将青海生态保护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根据2014年3月正式实施的《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青海省国土面积的近九成被列入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其中,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生态功能区等被划入限制开发区域,约占全省面积的58%,而禁止开发区域约占32%。

  同年6月出台的《青海省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提出,以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为重要平台,先行先试,青海力争用5年多时间,在生态文明重点领域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基本建立比较系统完备、可供复制推广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青海省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限制和禁止类产业目录》《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市县限制和禁止发展产业清单》等先后出台。

  近日,青海省委、省政府又出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省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主体功能区布局基本形成,基本建成生态文明先行区和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

  “依据系列生态建设和保护制度,青海启动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并且开始着手建立省域生态红线评价数据库。”青海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围绕主体功能区建设,青海目前已确立了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生态补偿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公园制度和生态文明考核评价制度等“六项制度”。为了调动了群众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青海目前已经落实针对牧区群众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11项。(记者陈凯、骆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