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西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2982元

20.05.2016  18:08

2015年广西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2982元,与2014年的45424元相比,增加了7558元,同比名义增长16.6%。其中,全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4983元,同比名义增长17.4%。扣除物价因素,2015年广西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14.9%。

分地区看,2015年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排名前三的城市是南宁市、贺州市和柳州市,分别是61875元、52980元和52736元。

表二:2015年广西城镇非私营单位分地区年平均工资情况表

地 区

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

2015年

2014年

名义增长率(%)

2015年

2014年

名义增长率(%)

合 计

52982

45424

16.6

54983

46846

17.4

南宁市

61875

53190

16.3

63820

54826

16.4

柳州市

52736

47759

10.4

54223

48969

10.7

桂林市

51642

45194

14.3

53925

46670

15.5

梧州市

45326

37091

22.2

47471

38612

22.9

北海市

47173

42761

10.3

49562

44336

11.8

防城港市

46954

41604

12.9

51230

43807

16.9

钦州市

46070

40199

14.6

46502

40576

14.6

贵港市

49897

40155

24.3

52653

42432

24.1

玉林市

46159

40176

14.9

47658

41211

15.6

百色市

49507

40897

21.1

49809

40981

21.5

贺州市

52980

41536

27.6

55407

42958

29.0

河池市

50451

38229

32.0

53638

40193

33.5

来宾市

52362

40475

29.4

55665

42680

30.4

崇左市

45430

38611

17.7

47630

39575

20.4

 

分行业门类看,2015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金融业92062元,是全区平均水平的1.7倍;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6688元,是全区平均水平的1.4倍;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70548元,是全区平均水平的1.3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是住宿和餐饮业30597元,是全区平均水平的57.7%;农、林、牧、渔业30875元,是全区平均水平的58.2%;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6666元,是全区平均水平的69.2%。最高与最低行业平均工资之比是3:1,与2014年的3.3:1相比,差距有所缩小。

表三:2015年广西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年平均工资情况表

行 业

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

2015年

2014年

名义增长率(%)

2015年

2014年

名义增长率(%)

总 计

52982

45424

16.6

54983

46846

17.4

农、林、牧、渔业

30875

26186

17.9

33983

27071

25.5

采矿业

46260

44610

3.7

46482

45210

2.8

制造业

46121

42245

9.2

46616

42636

9.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0548

62789

12.4

72033

64325

12.0

建筑业

45246

43772

3.4

46647

45032

3.6

批发和零售业

46031

42787

7.6

46855

43432

7.9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1137

54638

11.9

62082

55447

12.0

住宿和餐饮业

30597

28759

6.4

30656

28900

6.1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6688

65285

17.5

77958

65961

18.2

金融业

92062

86500

6.4

105485

96307

9.5

房地产业

45020

40344

11.6

46828

41310

13.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3732

36951

18.4

44894

38726

15.9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3754

52236

22.0

66724

53761

24.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6666

31189

17.6

39522

33510

17.9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3299

37218

16.3

44684

38741

15.3

教 育

54505

41021

32.9

56894

42635

33.4

卫生和社会工作

64821

53786

20.5

66257

54952

20.6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6579

46735

21.1

59284

48367

22.6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55953

42220

32.5

58871

43959

33.9

从登记注册类型看,股份合作的年平均工资最高,为73761元,是全区平均水平的1.39倍;其次是国有,为57247元,是全区平均水平的1.08倍;第三位是外商投资,为55373元,是全区平均水平的1.04倍。2015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为其他内资单位,为35473元,是全区平均水平的67%。

表四:2015年广西城镇非私营单位分登记注册类型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表

登记注册类型

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

2015年

2014年

名义增长率(%)

2015年

2014年

名义增长率(%)

合 计

52982

45424

16.6

54983

46846

17.4

国 有

57247

46065

24.3

60239

47949

25.6

集 体

40510

36874

9.9

42518

38360

10.8

股份合作

73761

58162

26.8

76926

60717

26.7

联 营

44803

35997

24.5

45322

36279

24.9

有限责任公司

48889

45310

7.9

49805

46220

7.8

股份有限公司

53614

49537

8.2

56063

51223

9.4

其他内资

35473

34943

1.5

35800

35171

1.8

港澳台商投资

41856

37355

12.0

41986

37474

12.0

外商投资

55373

50537

9.6

55683

50419

10.4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为准确反映行业用工情况,从2011年起,将在岗职工中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了单独统计。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在岗职工以外,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基本工资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年功工资)。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础工资。

绩效工资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就业人员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上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均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和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其他工资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就业人员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广西共调查63123家,就业人员405.4万人。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对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4.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5.上年基期数据以正式出版的《广西统计年鉴-2015》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