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节目被判停止使用栏目名称引争议

06.01.2016  20:25

 

  《非诚勿扰》要改名了? 2015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金阿欢“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其所属江苏卫视频道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而且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后,一些专家、律师对此案表达了不同意见。

  二审判决令《非诚勿扰》案剧情逆转  

  2009年2月16日,温州小伙金阿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2010年9月7日,“非诚勿扰”商标注册通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随后,他以“非诚勿扰”为名开设了一家婚姻介绍所。在金阿欢获得“非诚勿扰”商标的这一年,江苏卫视的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开播。2013年,金阿欢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告上了法庭,称对方侵犯了他的商标权。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非诚勿扰》是一档电视节目,其与金阿欢的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不构成侵权。金阿欢不服,提出上诉。深圳中院在该案二审判决中认定,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栏目构成商标侵权。

  深圳中院判决认为,金阿欢经国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取得“非诚勿扰”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简介为:“《非诚勿扰》是一档适应现代生活节奏的大型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由于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而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江苏卫视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造成反向混淆。江苏电视台通过江苏卫视播出《非诚勿扰》,收取大量广告费用,也在节目后期通过收取短信费获利,足以证明系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其行为构成侵权。在判定本案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时,不能只考虑《非诚勿扰》在电视上播出的形式,更应当考虑该电视节目的内容和目的等,客观判定两者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非诚勿扰》和合作伙伴珍爱网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呢?二审判决认为,《非诚勿扰》节目由江苏电视台的江苏卫视负责筹划、播出、宣传等,被上诉人珍爱网公司参与了嘉宾招募,以及举办“非常有爱 非诚勿扰——珍爱网单身男女寻缘派对”活动,也在其网站上进行宣传等,声称“江苏卫视和珍爱网联合主办”。就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问题,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公司还签订有《合作协议书》。上述事实证明江苏电视台和珍爱网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焦点一:《非诚勿扰》提供婚介服务吗?  

  深圳中院在该案二审判决中认定,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阿欢的“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构成商标侵权。

  《非诚勿扰》电视节目是干什么的,是提供婚介服务,还是提供电视节目,还是两者兼而有之?同济大学法学院张伟君教授认为,从本案被告江苏电视台的营业性质来看,它不可能也不应该提供相亲婚介服务,真正提供婚介服务的其实是本案第二被告“珍爱网”等机构。江苏电视台只是对一种相亲婚介过程的录制和广播,对于江苏电视台来说其根本目的是在于提供给公众一种娱乐节目而不是提供婚介服务,它可以收取电视广告费,但无法收取任何婚介服务的报酬。所以,“相亲真人秀”电视节目与相亲婚介服务不会是同一种服务,因为服务对象完全不同。如果原告的“非诚勿扰”婚介服务商标本身并不具有市场知名度的话,并不能阻止他人在电视节目中使用这个名称,哪怕这个电视节目内容和相亲有关。

  知识产权律师张朝栋认为,判断是电视娱乐类使用还是婚介服务类使用,标准应该从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盈利模式几个方式判断,“非诚勿扰”节目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是以婚介为基础,但主要是以广大观众为主,以娱乐为主,盈利主要是广告费,所以定性为娱乐性电视节目更准确。

   焦点二:《非诚勿扰》节目是否与非诚勿扰婚介所混淆?  

  另外,本案二审判决称消费者会把商标注册人金阿欢开展的“交友、婚姻介绍”服务误认为与电视节目《非诚勿扰》有关,会影响金阿欢对商标的使用,因此构成侵权。而张伟君教授认为“二审判决认为江苏电视台对‘非诚勿扰’的使用会导致‘反向混淆’,所以判定侵权成立,但是,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如果是在相同服务(婚介)上使用相同商标(非诚勿扰)的,是不需要讨论‘混淆’不‘混淆’的,只是在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时,才有必要分析是否有混淆之虞。二审判决一方面认为被告江苏电视台提供的是与原告相同的婚介服务,一方面又进一步论证被告的使用行为可能导致公众混淆。

   焦点三:《非诚勿扰》是否构成侵权?  

  张伟君教授认为,电视台如果仅仅是制作播出《非诚勿扰》节目本身,其使用“非诚勿扰”名称并不会侵害本案原告的商标权。但是,由于本案中被告电视台是与提供婚介服务的珍爱网等机构一起合作制作该节目,电视台的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活动和婚介机构的婚介服务活动实际上是混合在一起的,在这些活动中,“非诚勿扰”既是节目名称,又很大程度上成为这些婚介服务的代名词,这使得相关公众将这些婚恋网站与“非诚勿扰”建立起一定的对应关系,直接与原告的“非诚勿扰”婚介商标产生了竞争与冲突,对原告的商标权造成了损害。如果说珍爱网的行为构成了直接侵权的话,江苏电视台在这些“合作”活动中提供了一种合作或帮助,可以构成共同侵权。

  张朝栋律师也持以上观点,他认为,《非诚勿扰》的栏目名称不一定要更改,但法院应明确禁止珍爱网等合作伙伴或电视台将这个名称用于婚介服务。

  焦点四:电视节目起名是否应提前查询注册商标?  

  因非诚勿扰被判侵权,很多网友表示以后电视栏目起名有难度了,恐怕要查询是否与在先权利相冲突。

  张朝栋律师和张伟君教授认为,提醒电视栏目尊重知识产权,是有积极意义的。张朝栋律师认为,此案是中国众多商标纠纷的一个案例,因电视节目受众广发,而更具有关注性,同时也就具有普法性质。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健全,每个经营主体和个人都要学习一些知识产权知识,加强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以便减少纠纷,降低经营成本。

  张伟君教授认为,电视台创建一个新的栏目时,最好应该事先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为该栏目名称是否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如何保护栏目品牌的声誉等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尊重法律,尊重律师的专业意见,是在市场经营活动中避免重大法律风险的必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