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左右江革命老区重大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左右江革命老区重大工程建设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左右江革命老区加快振兴发展,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左右江革命老区重大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桂财建〔2016〕218号)。
专项资金遵循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由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左右江革命老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和监督。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实施项目绩效自评以及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左右江革命老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项目实施、资金拨付,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百色、崇左、河池三市和南宁市的隆安县、马山县列入《左右江革命老区重大工程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5〕2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实施项目;对左右江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前期工作项目;以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调入实施方案的项目。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两类项目。一是《实施方案》中计划在当年开工、续建及投产的项目,此类项目将安排专项补助资金。二是倾斜支持对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加快开展前期工作,此类项目将安排前期工作经费。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投资补助、投资参股等等扶持方式。根据不同项目类型,主要采取分类定额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由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对于投资补助达到项目实收资本30%以上的,采取参股形式予以支持。
每年9月,纳入《实施方案》项目的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金额,于月底前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对所报项目及资金需求进行初审,编制下一预算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草案),并于10月31日前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联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后30日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财政厅根据投资计划,于30日内下达专项资金指标文件。
对专项资金提前下达部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于上年10月10日前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项目计划报送财政厅。财政厅于上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提前下达市、县财政。市、县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编入本级预算。
需二次细化待分配的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人大批复部门预算50日内根据《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下达投资计划。财政厅根据投资计划,在10日内下达专项资金指标文件。
项目单位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市县财政部门对材料认真审核把关,按照预算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项目业主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项目业主需要调整项目和资金预算的,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调整一次。为避免资金沉淀,《办法》规定了项目资金应当收回的情况。为了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专项资金管理将采用绩效评价制度。各市县项目资金支出进度、结余结转数额、项目调整情况及绩效评价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项目单位要将符合投资评审要求的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评审。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项目单位要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评审通过后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办法》还要求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凡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信息报送:经济建设处 编辑:卢清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