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四项措施稳步推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

27.05.2015  11:0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精神,南宁市财政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工作部署,采取多项措施在全市范围开展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今年以来市本级共盘活财政存量资金10.54亿元,统筹用于该市民生支出、偿还政府债务及其他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支出。主要做法有:

   一、大力清理财政结余结转资金。 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项目进度,对2012年及以前年度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部门预算等结余资金全部收回总预算统筹使用。同时,对2012年及以前年度的一般公共预算结余资金进行全面清理,收回的结余资金全部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

   二、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管理。 严格执行国办发〔2014〕70号文件规定,对各项政府性基金结余结转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原则上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督促全市各级、各部门加快政府性基金支出,提前做好资金使用计划,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减小基金结余结转规模。

   三、规范国库资金管理。 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不断扩大财政直接支付范围和比例,避免国库资金在单位账户沉淀。加大财政资金安全保障力度,坚决杜绝违规“以拨代支”、虚列支出、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

   四、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奖惩机制。 实行对县区和市直预算部门支出进度的考核通报制度。对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盘活存量资金不力的县区和部门进行约谈,并列入绩效考评;对预算执行进度较好、财政存量资金较小的县区和部门,市本级将加大对县区转移支付补助力度,适当增加下年度部门预算资金。

  下一步,南宁市财政将一方面立足一个“”字,继续在清理统筹上加大力度,逐步建立财政存量资金正常收回制度;另一方面着眼一个“”字,在完善配套措施上深入谋划,不断完善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提前做好项目前期规划和准备工作,加快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严格预算约束、强化预算执行和监督,避免形成新的存量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