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再取消和调整90项行政审批项目
国务院近日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同时,建议取消和下放18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在本次公布的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涉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共有9项,包括: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审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核准、矿产地储备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查阅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审核、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地名录审批、国土资源部科技平台建设审批、整装勘查区设置审批、调整矿产勘查风险分类审批。
此外,在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中涉及矿业领域的还包括:矿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冶金监理工程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等3项。
通知还明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事项,有4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此次一并予以公布。
国务院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要认真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