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193张信用卡倒卖,领刑6年!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周志英 通讯员 磨颖 孙晓梅)一次偶然,80后男子何某想出一个“生财之道”——倒卖信用卡。他以200元每张的价格非法购进193张信用卡,再以每张250元的价格卖出。可这算盘打得再精,还是难逃法律制裁。
宾阳男子何某一次和人闲聊,得知有人高价收购信用卡,便心生一计:自己何不收购信用卡,再高价转出去,以赚取差价?于是,自2014年4月份起,何某便四处非法收购信用卡。他以200元每张的价格购进,再以250元每张的价格卖出。
初尝甜头的何某将“业务”越做越大。同年7月,何某在宾阳县大桥镇一旅馆被民警查获。警方从其藏身处查获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的银行卡共计193张。
何某最终被检方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起诉,一审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万元。何某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法院。
市中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何某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何某从网络上购买他人银行卡193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何某持有银行卡数达到193张,达到数量巨大之情形,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一审判决根据何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故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何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给国家或者他人造成任何重大经济损失、没有严重情节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指的是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使用,也不以是否实际造成损失来认定是否情节严重,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