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飞车抢夺 检察官感化教育助其改过

04.12.2014  10:59

    广西检察网12月4日讯(通讯员赵业锋)16岁的张某某就读于贺州市某中专学校,因摔烂同学手机无力赔偿,而滋生了抢一台手机的非法念头。2014年9月8日晚,其驾驶摩托车至贺州市八步城区建设中路某路段,见一步行女子手持一台白色苹果4S手机,便驾驶摩托车靠近,趁其不备将女子手中的手机抢走。到案后,公安机关在张某某身上追回被抢手机。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办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讯问张某某时,告知其行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夺罪。张某某听到后如梦初醒,称自己非常后悔,希望能有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调查了解,张某某为未成年人,其在检察官细心教育后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了深刻检讨,具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在公安机关发还被抢手机后对其也予以了谅解,综合考察其成长背景及日常表现,为帮助其继续接受教育,减少刑事诉讼程序对其身心造成的负面影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于2014年11月24日决定对张某某作附条件不起诉。目前,张某某还在考察期中。

(作者单位:八步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