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纠纷典型案例通报:生产日期模糊商家10倍赔偿
生产日期模糊 商家违规10倍赔偿
近两年,全市两级法院审理涉及食品纠纷案件标的额高达620万余元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梁静 通讯员 卢玉梅 孙晓梅)厂家给食品加“料”,加入药品成分;超市售卖莲子芯本想方便市民,却被诉至法庭……昨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一批涉及食品纠纷民事案件典型案例。据统计,近2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涉及食品纠纷案件共1532件,涉案标的金额达620万余元。
面对不断激增的食品纠纷案件,消费者该如何维权?法官指出,在遇到“问题食品”时,应尽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购物小票、发票、“问题食品”实物或者包装等,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如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等机构投诉、举报,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南宁某超市代理人透露,今年以来,涉及他们的食品纠纷案件远超去年,已有上百起。作为销售者,该如何避免这类纠纷?法官建议,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严格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还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者具有验明其销售的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并须保证所进商品的质量,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
■典型案例
案例1
生产日期模糊不清 销售商按10倍赔偿
2014年4月29日,叶某在某购物广场购买了4包黑木耳、1罐桂圆粒和1包冬菇,花费共计292.9元。叶某发现,购买的产品标签存在生产日期模糊不清、字迹被刮掉的情形,且生产日期最后一位并未标注工厂代码,与其外包装所标注的“涉案食品有三个分装商,分装地工厂代码标注在生产日期最后一位”的内容不符。
经投诉举报,同年11月18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该购物广场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冬菇、黑木耳等预包装食品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万元,并责令改正。去年3月4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该购物广场存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不全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后,叶某将购物广场诉至法院。该案历经二审,市中级法院最终判决,购物广场返还叶某货款292.9元,支付其10倍赔偿金2929元。
■以案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清晰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标准代码等事项。某购物广场作为超市经营者,在日常进购商品时应当负有严格审查商品质量的义务并须保证所进商品的质量,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
案例 2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 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2月14日,张某在一家母婴公司购买了一批进口婴儿奶粉,花了3120元。次日,张某再次在该公司处购买了一罐荷兰进口奶粉,花费156元。此后,张某以购买的进口奶粉无中文标识为由,将母婴公司诉至法院。
日前,该案经法院二审,由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母婴公司退还张某购物款3276元,张某将涉案产品全部退还给母婴公司;母婴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2760元。
■以案说法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不得进口。本案中,母婴公司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应予以赔偿。
案例3
超市销售莲子芯 因不属食品被判赔
去年5月29日至30日,阳某在某超市购买了莲子芯5袋、罐装紫玫瑰3盒、罐装粉玫瑰3盒、袋装紫玫瑰15袋、袋装粉玫瑰5袋,共支付货款522.4元。此后,阳某以其购买的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将该超市诉至法院。
市中院审理指出,在卫生部发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并没有“莲子芯”和“玫瑰花”;其次,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莲芯及莲子芯精华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复函,已明确莲芯在我国缺乏单独作为食品原料的使用历史和食用安全证明;再次,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仅载明允许玫瑰花(重瓣玫瑰)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并未包括“紫玫瑰”“粉玫瑰”。
据此,法院终审认定:超市无证据证明涉案产品“莲子芯”“紫玫瑰”“粉玫瑰”是传统食品,或者既是药品又是食品,或者是卫生部公告批准的新食品原料。超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有关规定,其需退还阳某货款522.4元,赔偿阳某5224元。
■以案说法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案例4
药品加入食品中 超市违规销售败诉
去年4月16日,谢某在某超市购买了4瓶规格为500ml的“溢源宝酒”,单价398元。一个月后,其又在该超市购买了16瓶规格为130ml的“溢源宝酒”,单价98元。在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产品名称、配料(优质米酒、冰糖、丹参、野生天麻、铁皮石斛、野生何首乌、茯苓等)、净含量等信息。谢某认为,该食品原料中添加了列入保健食品名单的丹参、天麻、石斛,以及未按照国家标准标注食品配料,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遂将该超市诉至法院。
市中级法院二审指出,涉案产品“溢源宝酒”属预包装食品,执行标准GB/T27588-2011。该产品纸盒上标注的配料成分与酒瓶上标注的配料成分不一致,且该产品配料中的铁皮石斛属于收录于中国药典的药品,不属于食药同源目录中的物质。由于涉案“溢源宝酒”并非保健品,依据相关规定,涉案产品添加丹参、野生天麻、铁皮石斛等作为普通食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据此,超市属违规销售,其应向谢某退还购物款3160元,赔偿31600元。谢某需将购买的该酒退还超市。
■以案说法
生产者不仅应切实增强食品安全生产意识,还应关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出台和发布以及新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的变化,在保证食品无质量问题的同时,还需保证食品标签、标识、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科学合法,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编辑: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