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实施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新闻发布会在南宁举行

15.10.2015  13:40

            10月12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实施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新闻发布会在南宁举行。副局长李勇强在会上介绍了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通报了全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前期准备工作开展情况,发布了我区下一步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和许可实施工作安排。

            李勇强指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围绕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这一总体要求,在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强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针对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我区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和许可实施作相应的安排和调整。 一是 按照新法开展监管执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新《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的监管执法工作。 二是 稳妥实施行政许可。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许可审查和许可证发放设定过渡期,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为食品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期,10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为经营许可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间继续按照原来的有关规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0月31日,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2015年11月1日起,启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2015年12月1日起,启用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李勇强同时指出,为了保障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我区将加快推进配套制度的建设。 一是 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立法工作。 二是 根据新《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套规章的要求,重新明确自治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权限。 三是 根据新《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套规章的要求,制定广西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实施细则。

              李勇强强调,食品安全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各地方齐抓共管,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共治,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我区将加快构建起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媒体监督、法治保障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处、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餐饮监管处、新闻宣传处、行政审批办的负责同志参加了新闻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